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届学术年会征文通知发布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教育 > 教育考试 > 考试新闻
司法部:司法考试作弊者将被终身禁考
2016-09-19  新华网-法制日报  

字体大小:

  司法部公布《司法部关于修改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的决定》

  近日,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规范违纪作弊行为处理,打击考试违纪作弊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提供了重要依据。司法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为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司法部2016年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修改,进一步细化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加强对考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堵塞可能存在的疏漏,实现行政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本次修改工作总体考虑是:坚持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总原则,贯彻《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加大对司法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现阶段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必要修改。

  《决定》对《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共四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细化和规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情形。将实践中发生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等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规定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同时,鉴于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构成犯罪,为加大对这两类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将该两项内容调整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中,对实施这两类行为的应试人员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二是加强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将“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规定于第九条第一款中。考虑到实施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行为,既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因此在第二款中增加相关规定,对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加强对考生信息安全的管理。注重加强对考生信息的保护,有效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进行了修改,将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的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

  四是明确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及信息披露工作要求。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是背信失信行为的具体体现。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档案,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挥《办法》对考生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形成不想作弊、不敢作弊、不能作弊的制度机制。

教育信息化资讯微信二维码

 

  延伸阅读
· 司法考试改革将引发哪些法律职业资格变化?
· 司法部:今年司法考试将实行“机考”试点
· 司法考试将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分数线公布 21日起查分
· 司法考堪称“世界第一考”德国:一生考两次
· 司法考试重庆防作弊:考生需过安检和人脸识别关
· 司法考试13年:64万人过司考超半数从事法律职业
· 2014年司法考试16日起报名 9月20、21日考试
· 2013国家司法考试成绩11月22日起可查询
· 司法考试考生信息泄漏? 官方均回应称不可能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部委动态
·加强中小学校党建设工作
·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
·治理有偿补课和收受礼金
·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