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学生的抄袭习惯和考场的作弊之风由来已久,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在教育方面存在“一考定终身”、“唯分数论”等招生机制的弊端,这也是舞弊链条上各路“无畏者”真正的“原动力”。当“高分低诚”的“国之栋梁”茁壮成长之后,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必然“断崖式崩塌”。考试作弊入刑”终于从民意吁求走进法律视野,国家考试从此进入法治模式,非常及时,相当给力。考试作弊,可能人财两空,看谁还敢以身试法。
当然,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来看依法治考,仅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几个条款,显然不足以担当规范各类国家考试的重任,我们应该要理性地看到,治理任何违法,设置刑罚首先只是法治的末端环节,而其司法效果通常起到的仅是兜底的作用,即不得已的次优选择,即便入刑的处罚再严,其威慑作用是相对的,一方面取决于司法本身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取决于考试作弊本身能否被发现的难度。考试作弊由来已久,其弊端与考试制度密不可分,相当多的作弊都源于“同体监督”,即考试组织者与监督者一体,如今年发生在江西的替代事件,它的发生与考试机构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制度模式,可能使得“作弊入刑”的法治效果被打折扣。
但“考试作弊入刑”,一方面将国家考试纳入法治视野,提升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使考试作弊治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具有象征意义;另一方面,刑责具体而明确,且罪罚相当,提高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及经济成本,必将对考试作弊行为收到震慑效果。打击考试作弊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可谓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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