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学位〔2009〕7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研字〔2009〕4号)有关精神,为建立健全学位论文抽检制度,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反映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对于了解我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状况,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质量意识,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培养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抽检评议原则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与规定;
(二)有利于反映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
(三)有利于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
(四)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
二、抽检评议对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的对象为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当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或上一年度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论文(含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论文抽检方法
学位论文抽检一般每年进行两次,每次抽检数量控制在当年申请或授予学位人数的1%-2%。重点抽检新增学位授权学科和培养数量大的学科。抽检学科确定后,抽检的学位论文由计算机随机抽取。
当年学位申请者的论文抽检工作一般在每年的4月中上旬进行。抽检名单由省学位办从各培养单位当年拟毕业研究生中抽取,各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论文。
上一年度获得学位的论文抽检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抽检名单由省学位办从各培养单位上一年度授予学位研究生论文库中抽取。
四、论文评议
(一)被抽检论文由省学位办统一安排送往本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进行评议。论文评议采取“盲评”方式进行。
( 二)论文评议人要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人必须是同学科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学位论文评议人必须是同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省学位办、评议单位对论文评议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评议人也应对评议论文等相关信息保密。
(四)评议指标包括:
1. 论文选题;
2. 文献综述;
3. 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
4. 科研成果与创新能力;
5. 写作能力与学风。
(五)论文评议人按评议指标逐项评议,采用百分制打分,并写出评议意见,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省学位办对评议分数和评议意见进行登记与汇总,确定论文最终档次,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档。
(六)评议单位职能部门应协助评议人在10天内完成评议任务。
五、意见反馈及结果处理
(一)省学位办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议结果。对于抽检中出现的不合格论文,省学位办将向培养单位反馈具体评议意见。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要对不合格论文做出处理决定,处理意见报省学位办备案。
(二)对于抽检不合格的论文,下一年度将继续抽检其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年指导的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指导教师在其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也不能参评下一届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标准
2.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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