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渝府发(1997)5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1997年07月07日
【正 文】
近年来,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指导下,新的毕业生就业体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正逐步形成。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加强宏观管理,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工基本原则。为切实保证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规定
(一)根据国家教委的授权,重庆市教委从今年开始行使高校毕业生省级调配派遣工作职能。按此授权,结合我市实际,全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归口市教委和市坟委主管。
(二)普通高校自费毕业生和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是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凡有单位接收,均要列入就业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国家教委统一制定有防伪标志的统一就业工作报到证。其就业后的有关待遇与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同等学历毕业生一致。
(三)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国家计划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各类毕业生,其档案统一由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集中管理。户粮关系或由人事部门集中代理,或迁回原家庭,原家庭属农村户口的,迁至所在乡、镇派出所和粮站。
(四)严格执行市政府控制市人口机械增长之规定。凡属远郊地区和市外生源的定向、委培、自费生,因特殊情况到近郊地区就业的,均庆缴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
二、认真做好今年全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重庆直辖市的建立给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机遇。今年全市将有普通大中专各类毕业生3万余人,是安排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大中专毕业生是“科技兴渝”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要各方密切合作,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打破地区和部门界限。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乡镇、集体企业以及乡镇农村服务体系和农村文教、卫生等单位去工作。
(二)按照国家关于今年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今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其就业政策是:实行并轨招生及中期改革方案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国家任务生原则上由国家负责在五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岗位;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有具体委托中定向单位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尚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的定向生和委培生回生源所在地的区市县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在服务范围内就业。
(三)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既十分必要,又相当艰巨。对部分暂时安排有一定难度的毕业生,要通过合理分流的办法,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实行部门与地区相结合的措施予以安排。原则上上央各部委属院校毕业生应主要由市级部门(含中央单位)负责安排;地方院校毕业生应主要由各区市县负责安排。
(四)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除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的部分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含选调生)外,其余县以上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得直接接收应届毕业生。
(五)要认真执行毕业生就业计划。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拒收毕业生,更不能拒收符合派遣条件的女生。毕业生不得随意向接收单位提出退回学校要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
(六)做好1997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既是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院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各级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计委和市教委依据本文件原则精神制定工作细由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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