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1988年11月24日
损资助学是我国人民的传统头等美德,理应受到表彰奖励,值得在全社会发扬光大。为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农职业中学、大中专院校及私人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捐资的省内外公民、外籍侨胞,符合如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捐资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者,由省政府授予“省级助教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县(市、区)立碑纪念,载入本县(市、区)地方志。 捐资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者,由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政府授予“地方级助教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在地(市)范围内表彰,载入本县(市、区)地方志。 捐资一千元至以下者,由县(市、区)政府授予“县级助教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表彰,载入县(市、区)地方志。 捐资一千元至一万元以下者,由乡(镇)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在全乡(镇)范围内表彰。 如所建新校或改建老校的全部资金由“省级助教模范”本人捐助,可由捐助人提出申请,
逐级呈报,经地区行署或省辖市政府同意,以捐款人的名字命名学校。
凡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农职业中学、大中专院校和私人办普通小学、幼儿园捐资的国营、集体、联合体、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和团体,符合如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表彰 捐资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单位,由省政府授予“省级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状,在全省范围内表彰。 捐资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由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政府授予“地市级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状。在全地、市范围内表彰。 捐资五千元至万元以下的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授予“县级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状。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表彰。 捐资五千元以下的单位,由乡(镇)政府在全乡范围内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状。 各级政府第一次按本办法表彰助教模范和助教先进单位,捐款额一律累计计算;此后的表彰,随捐资额增加升级。 省、地(市)、县(市、区)、乡(镇)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会议。
五、“省级助教模范”和“省级助教先进单位”,由乡(镇)、县(市、区)教育部门逐级上报,经省教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地市级助教模范”和“地市级助教先进单位”,由乡(镇)、县(市、区)教育部门上报,经地、市教委审核,报地区行署或省辖市政府批准,报省教委备案。
“县级助教模范”或“县级助教先进单位”,由乡教育部门上报,经县(市、区)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报地、市教委备案。
乡级表彰个人或单位,由乡级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教委(教育局)备案。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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