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2016]2号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
“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重要性
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6号)。各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积极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高考问题,对促进教育公平、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近几年,部分人员利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高考政策,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在一些省份获取高考资格。这种“高考移民”投机行为通过不正当竞争挤占了有关省份考生正常的高校入学机会,引起有关省份群众和广大考生的不满。对此,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维护考生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高考移民”投机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高校考试招生环境。
二、落实综合治理“高考移民”的主要任务措施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监管实施方案。在每年全国统一高考报名前开展学籍核查和实际就读情况核查。在学期中,采取定期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重点学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实际就读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督促高中阶段学校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发现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的现象,对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学生,要及时清退。要加强高中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和审核,所有入学、转学、退学等必须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学籍主管部门在高考报名前要全面、准确向招生考试机构提供考生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等信息。要科学合理制定中考报名政策,确保与本省(区、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高考政策和治理“高考移民”措施相衔接、相协调。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结合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严格户口迁移办理程序。要加快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机制,实现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信息网上备案、流转和核验,防止随意更改迁移证件信息和迁入地“空降户”等问题发生。要加强跨省户口迁移监管,严格核查户口迁移事由是否正当合理,对其中拟投靠非直系亲属落户、迁入高中阶段学校集体户以及未满18周岁人员单独迁移等情况,拟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核实工作,最大程度防止“高考移民”违规落户问题的发生。要全面实行户籍管理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对在户口登记管理中不认真审核把关导致发生“高考移民”等违法违规落户问题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进行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要按照本省(区、市)高考报名条件,以及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对在校学生参加高考的报名资格、各学年的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进入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还需对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对户口跨省迁移的考生,要重点核查证明材料、家长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文件和印章的真伪;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要重点审查考生学籍、实际就读情况,结合相关部门材料审查家长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和社保缴纳等情况。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对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的考生,要协调考生流出地妥善解决高考报名问题。
高中阶段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如实进行新生学籍注册。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各高中阶段学校要规范证明出具手续,健全出证岗位责任制,严格出证管理,有关实际就读证明要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负责。严禁为学生非正常迁移学籍、空挂学籍、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严禁虚假一年制中职招生,认真落实“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人籍合一”。
三、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地方、部门要严肃查处“高考移民”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以及对“高考移民”包庇纵容和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报名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理。
高中阶段学校有为学生非正常迁移学籍、空挂学籍、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进行虚假跨省合作办学或虚假一年制中职招生等行为的,依据《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公办学校,要对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民办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可视情节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涉及非法颁发学历证书,学籍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造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学校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办学许可。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公职人员的子女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证明材料造假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对于实施和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党员干部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教育、公安部门为主的专门机构,统筹开展治理“高考移民”专项行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高考报名条件和办法,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完善综合治理“高考移民”的措施。在防范和打击“高考移民”的同时,也要认真做好为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地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
各省(区、市)要加强宣传工作,尽早向社会发布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让广大考生和家长知晓有关政策。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高考诚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的考试招生环境。
教育部 公安部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