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届学术年会征文通知发布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教育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综合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3-25  教育部网站  

字体大小: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

  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6年学校填报数据时间和登录网址另行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全面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情况,促进各地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统一标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并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评估。

  (二)统一程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按照“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程序开展。

  (三)客观公正。以学校实际情况为依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进行评估。评估程序透明,评估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实效。强化结果运用,为办学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四条 评估范围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含职教中心)。

  第二章 内容与工具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和办学效益等六个方面。

  基本办学条件: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

  师资队伍:主要考察学校教师配备与结构。

  课程与教学:主要考察学校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课程开设结构。

  校企合作: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的企业实践时间,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学设备情况。

  学生发展:主要考察学校在校生巩固率,毕业生就业情况,毕业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办学效益: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和主干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程度。

  第六条 评估工具包括数据表、调查问卷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

  数据表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表》、《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情况表》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情况表》,由学校填写。

  调查问卷包括《校长问卷》和《学生问卷》,分别由学校校长和一定比例的学生填写。

  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将以在线方式进行数据信息收集、校验、汇总和分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按照系统操作说明和提示步骤,认真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并组织在线填写调查问卷。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督促学校按规定时间上网填报相关数据信息,保证所填数据真实可靠。

  各省登录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取本省学校数据信息,分析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并以函件形式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基于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和省级评估报告,建立数据模型,运用测量工具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国家评估报告。

  第十条 学校填报的数据是客观评估学校办学能力的基础,学校应认真、准确填写。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核查填报数据的质量情况,如发现编造虚假信息和瞒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向社会发布国家评估报告和省级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督促学校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地依据评估结果,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提高学校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高政府重视程度,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及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指标及说明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指标及说明

  一、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指标

  1.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

  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3.生均教学及辅助、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4.信息化教学条件

  5.生均校内实践教学工位数

  6.生师比

  7.“双师型”教师比例

  8.课程开设结构

  9.年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

  10.企业订单学生所占比例

  11.年支付企业兼职教师课酬

  12.年专任专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

  13.企业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

  14.毕业生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

  15.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

  16.三年巩固率

  17.直接就业率

  18.专业点学生分布

  19.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

  二、指标说明

  1.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指学校通过各种财政渠道获得的经费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专项、经常性补贴等,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资产值与在校生总数之比。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实习、科研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3.生均教学及辅助、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指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总数之比。

  4.信息化教学条件:指中职学校保障教学的信息技术条件情况,包括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终端(计算机)数、网络多媒体教室数、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上网课程总量情况等。

  5.生均校内实践教学工位数:指学校校内实践(实习、实训)场所进行实践教学的工位数,即实践教学过程最基本的“做中学”单元数,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6.生师比:指学校每位专任教师平均所教的学生数。

  7.“双师型”教师比例:指学校“双师型”(具备教师资格和行业能力资格)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比。

  8.课程开设结构:指学校语文、数学、英语、德育、专业理论、实践教学等课程开设情况。

  9.年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指上学年在校学生参加校外实训(实习、实践)基地(指校企签订合作协议的基地)实习时间,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10.企业订单学生所占比例:指学校接受企业订单(指用人单位与学校签订合同约定相关就业和服务年限的订单)的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11.年支付企业兼职教师课酬:指学校每年度用于支付企业兼职教师报酬的总金额。

  12.年专任专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指学校每年度专任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时间总和,以及每年度学校专任专业教师人均参加企业实践时间。

  13.企业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指企业为学校提供的实践教学设备(设备在学校,产权属企业,学校有使用权)的总资产值。

  14.毕业生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指学校当年已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毕业生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

  15.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指学校当年已获取所学专业国家资格认定体系内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仅统计国家统考类或人社部统考类证书。

  16.三年巩固率:指学校毕业班学生数占该年级入学时学生数的百分比。

  17.直接就业率:指学校当年已直接就业(含创业)的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

  18.专业点学生分布:指各专业点在校生分布状况。

  19.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指学校学生数最多的几个专业与区域产业的对接程度。“区域”主要是指学校所在的县(市、区)。

教育信息化资讯微信二维码

 

  延伸阅读
· 教育部将严查中等职业学校问题学籍、双重学籍现象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 教育部公布首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目录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 三部门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上海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发展报告
·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国家控制专业须严格审查报批
· 2010全国中职学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96.56%
·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
· 教育部:去年全国中职学校学生就业率回升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部委动态
·加强中小学校党建设工作
·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
·治理有偿补课和收受礼金
·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