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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现代有机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
2003-08-18    河北师范大学 刘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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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众多发达国家中,英、美、法、德四国的教育管理体制较具代表性。不论在教育管理的机构、方式,还是在管理的手段等方面都各具独特性、合理性和可资借鉴性。   

  一、英国教育管理体制:机构少而精、法制化水平高   

  英国的教育管理体制从行政建制到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都比较精简。就教育行政管理而言,在垂直层次上仅分为中央和市(郡)两级。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为联邦教育部,直接受教育大臣领导,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则为市(郡)教育局,接受教育部和市(郡)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下属教育部门的事宜。   

  就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而言,英国实行的是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各方代表组成的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是学校首席行政长官,向校董事会负责,执行校董事会的决议并主持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英国的中学通常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或校长助理1名。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均为教师身份,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在中小学中,专司管理工作的是“接待室”,其实际职能类似于我国的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规模设3~5名专职人员。除此之外,各学校还设1名高级教师和教育活动协调人,协助校长管理日常教学工作和其它事务,由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任课教师兼任。   

  英国的教育管理法制水平比较高,首先表现在教育法规体系非常健全。目前,仅联邦议会颁布的全国性教育法规就有20多种,此外,地方议会和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政策,几乎覆盖了教育管理领域的各个方面。其次,全民教育法制观念强,知法守法己成为公民的一种自觉行为。在英国,谁如果不按照法律行事,就会被认为是一种耻辱,严重的要受法律制裁。再次,政府对学校的管理行为和学校内部的管理活动明显呈现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有条不紊的特点。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相当明确。在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市、郡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绝对不能随意插手干预学校的管理工作。师生员工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生活行为也都十分规范,很少出现违规的人和事。   

  二、美国教育管理体制:层次少、社会监督力度大   

  美国的教育行政实行地方分权,中央虽在20世纪80年代恢复了教育部,但机构简化,人员较少,主要起规划、指导和协调作用。在中央与州两级管理中,以州为主。中央除立法和拨款外,不干涉地方的教育行政事务。在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中,强调学校办学的自主性。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制定课程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与评估,提出改革建议;根据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确定拨款标准;校长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培训。州和学区的教育机构比较简单。州一般设教育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5名由该州有影响的公司、单位和学生家长推选,另5名由州长指定。由教育委员会提名并投票选举产生一名教育专家组组长,组成公立学校办公室,相当于中国的教育厅、局,领导全州教育的业务工作。   

  美国的学校要接受社会监督,社区成立教育委员会,选举各界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为教育委员会委员。学校教育计划和改革方案,须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定为国家的重要教育目标,其核心内容就是家长可以选择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经过家长评审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要求关闭。可见,美国教育行政干预较少,但社会监督力度大,这样能大大减少决策的片面性。   

  美国的学校实行学区教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学区有关各方代表组成的学区教委,是学校事务的决策机构。学区教委的执行机构为学区教育局,设教育局长,直接对学校实施行政领导。学区教育局长是美国学校管理的重要角色,他(她)既是校长的行政领导,又是学区教务的督导长,同时还是联系学校与学区教委的中间人。教育局长与学区中心办公室是校长的具体上级。   

  美国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长,向教育局长负责,执行学区教委的有关决议及管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除宏观指导外,政府对学校的具体业务不加干预。所以,美国的公立学校有较大的办学主动权。例如圣保罗中心高中有2200多名学生,85名教师,管理人员只有一名校长,4名副校长和办公室的若干名秘书,但效率很高,管理井井有条。   

  三、法国教育管理体制: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法国属于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在教育管理上长期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政府非常重视教育,确立了教育的优先地位,强调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均等;规定中小学实行学校、家长、学生合同制;设立“国家教学大纲委员会”,定期审查修改教育内容,改革学制,简化考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大学毕业生从教,建立教师培养学院,强调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必要性;重视教育改革,重点放在消除教育管理中的官僚主义和加强技术教育上,强调教育、科研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   

  法国强调教育管理要统一,教育部垂直管理基础教育。基础教育结构全国统一,小学为五年制,初中为四年制,高中为三年制。初中分为适应阶段、中间阶段和专业定向三个阶段。高中阶段分为确定阶段和最后阶段。   

  尽管法国基础教育是统一管理,但在小学、初中拓宽知识的基础上,高中教学越来越注重学科选择的多样化,共有文科、经济与社会、科学三大类专业和第三产业科学技术、工业科学和技术、实验科学和技术以及医学社会科学四个技术专业供学生选择。法国的职业高中属于短期教育,学制为二年,通常出路只有就业,做普通技术工作,但对进入职业高中的优秀学生,政府为其打通了进入普通与技术高中的通道。   

  近年来,法国借鉴地方分权制国家的教育管理经验,将部分权利下放给地方。地方教育行政分为大区、省和市镇三级管理,大区负责高中和一些专科学校;省负责初中;市镇负责小学和幼儿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中小学的教育规划,分级负责中小学的基建和日常教育经费投入及其日常教学管理。例如,里昂玛利王市政府拨付学校的日常经费,以一所只有200名学生的小学为例,一年就支出40万法郎。与此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实行减政放权,将中小学教师由国家管理改为由学区管理;赋予小学教师新的职责,教师在教学安排和教学方式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其他诸如学制、教学大纲、教材管理等方面也逐步下放权力,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形成了教育管理体制的多样化。   

  法国中小学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的一员,既是校长又是任课教师。法国校长同教师一样,均是国家公务员,聘任权在国家,而不在学校,工资直接由国家教育部发放。法国对校长的选拔非常严格,既注意资格,也注重经历,竞聘校长职务的教师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校长的质量,又提高了其权威。   

  四、德国教育管理体制:州政府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权   

  德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在教育管理上,联邦政府同各州政府有着明确的分工。联邦宪法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教育、科学的立法管理主要由各联邦州负责。”联邦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权力主要由联邦教科部行使,但整体教育外交和师资待遇等则由联邦外交部和内政部负责。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行使竞争性立法权,即联邦政府在某教育领域如果不立法,各州就可自行立法,如果联邦已立法,各州应以联邦立法为依据,制定有关规定;行使框架立法权,主要是确定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与各州共同承担高等学校的新建、扩建,参与具有跨地区意义的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事务。   

  德国各州政府在教育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权,教育领域的基础原则不是由联邦政府的主管部门确定,而是由各州之间相互约定。根据宪法规定,只要联邦法律没有另作规定,各州政府即可在教育领域内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义务,教育的立法和行政权在基础教育领域里尤为明显。为避免各州教育形成明显差异,保持德国教育体系的统一性,各州组成了州教育部长联席会议,以协调各州的教育政策和措施,确保各州教育事业的一致性和互通性。各州达成的一致意见就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协议”。   

  德国没有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法,而是由各州在宪法的范围内独立管理发展其学校教育事业,颁布各种专门的法规;规定各级学校的设立、维护和发展;组织师资的培训和进修;加强学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学生在学校中的地位、学费和教材费的减免以及教育补助等事宜。这种管理模式导致各州间的学校教育发展各具特色。   

  德国的基础教育结构尽管非常繁杂,但完全可用“条条大路通罗马"这句话来形象地描述德国的教育,即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可以相互衔接和贯通,并且有很大的灵活性。德国教育法允许学生根据自己学习、考试和测试成绩的优劣,选择、申请转换或升入不同的学校;对符合要求的转学生,学校必须执行教育法规予以接受,不得将转学生拒之门外。   

  德国中小学同英国一样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是优秀教师才有资格竞聘校长职务。鉴于校长、教师必须为人师表的特殊身份,为保证教师的质量,德国把教师纳入国家和州政府公务员的管理系列,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其工资。在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德国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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