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投入不足一直不同程度地困扰着我国部分地区的教育发展。办教育没有充足的投入不行。校园建设,危房改造,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样样事情要钱。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各级党政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而学校校长更是四处“化缘”,八方求助,或破墙办店,或出租本来就十分紧张的校舍,甚至大量招收议价生乱收费,掏学生家长的腰包,致使教育主管部门经常亮起禁止乱收费的“红灯”。显然这些都不是办法,而依靠以教育费附加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教育投资又极为有限。这就迫使我们另辟蹊径,寻求更充足、更合理的资金来源。江总书记在全教会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要象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少讲空话,多干实事,再穷也要照顾科教经费,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牺牲一点速度,也要把教育问题解决好。”这些话表达了党和国家解决教育投入问题的巨大决心,也是我们“以智力资源税取代教育费附加的构想”的思想基础。
(一)
征收教育费附加曾经为解决教育投入提供了部分来源,为我国教育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随着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不断提高,教育费附加这个税种已经不能适应教育与经济的发展,表现出种种弊端。
教育费附加是在生产经营收入实现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为计征依据采用税套税的形式计征的一个税种。是在产品投放市场有了收益的基础上计征的。这样,从市场经济的理论来看,是很不合理的。
首先,学校教育是对人的潜能力的开发,它的产品输出是复杂劳动的产品。马克思主义认为:少量复杂劳动产品可以交换大量的简单劳动产品。苏联学者阿凡纳西耶夫·加里宁经过大量统计研究得出,小学毕业生能提高劳效能43%,中学毕业生能提高劳动效能108%,大学毕业生能提高劳动效能300%。我国学者根据大量统计资料研究得出:工人中初中文化程度比小学文化程度可多完成劳动定额26%,农民的人均收入,高中程度的比初中程度的高出25.21%,比小学程度的高出43.54%。所有这些证明,教育产品含金量很高的产品。教育产品投放市场,按理主要应当向使用这些产品(即人才)的用户要钱,如果仅仅向受教育者(即教育加工的原材料)索取教育的成本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劳动者在形成劳动力的过程中预付一定的教育和培训费用是必要的。但作为学校教育的主要经济来源应当由使用产品的用户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不应当是有收入的就施行,无收入的就不施行。供电局向用户计收电费并不是根据用户的产出多寡,而是根据用户耗用量来确定的。正如用了电就得付钱一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一切经济实体只要使用了教育产品的就得照章付酬,这也是天经地义的。如果全社会能有这样的共识,那么学校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社会各界依法索取教育投入的补偿,何须象现在这样捧着金饭碗讨饭吃呢?如果能实现这种观念的变革,建立合理的法规,那么教育的劳动价值不但从精神奉献上得以承认,而且从物质奉献上得到法律的肯定,教师中必将迸发出巨大的工作热情,教育投入要走出困境也指日可待。
教育费附加依据生产经营收入的多寡来征收的做法实际上是鞭打快牛,体现出税赋不公,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也显得对经营效益差,浪费人才智力资源的经济实体的束手无策,不利于全社会认识智力资源的价值,不利于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珍惜知识、珍惜人才。
同时,正因为教育费附加不是依据经济实体拥有智力资源的高下多少课税,而是根据收益多少课税,因而忽视了拥有智力资源的单位和部门对教育再生产所应承担的、不容推诿的责任,这样造成了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致使相当一批学非所用的人才被搁置,造成人才严重浪费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阻碍了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人才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我们决不能等闲视之。
再则,按收入实现课以教育费附加,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对人员学历与能力是否匹配的考察,使一批有文凭没水平的的庸才有藏身之地,这样也不利于对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的准确评估。
总之教育费附加是计划经济下的传统课税模式,其本质就带有浓厚的先富后教的色彩,这与江总书记在全教会的讲话中所强调的“把经济建设转向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真正把教育摆在优生发展的战备地位”的精神是相悖的,因此改革教育费附加这一税种势在必行。
(二)
如何通过改革使教育自身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促使教育与经济的相应发展?我们提出一种用智力资源税取代现有的教育费附加的构想。
鉴于智力资源的生产运作使用是个长期的、连续不断的过程,正如人们所描绘的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那样。因此征收智力资源税必须截取这个漫长过程的一个断面。我们认为这个断面选择在使用智力资源这一环节上比较合理。具体做法是,一切拥有智力资源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均为义务纳税人,以纳税人拥有(或占有)智力资源为课税对象,以在岗人员中学历年限总和为依据,以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劳动者为课税起点,以教育总投入除以全社会劳动者受教育年限的总和所得的商为基本税率(这些数据可直接引用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并充分考虑教育投入的成本利润率,按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不同层次确定不同的税率档次,并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在沿海发达地区使用高税率,老少边穷地区使用低税率,从而扶持后者的经济发展。征收的智力资源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发展我国的各级各类教育。
我们认为,智力资源税取代教育费附加操作简便易行,尽管国内外尚无先例,但它适合我国国情,顺应教育与经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发展规律,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它的施行必将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效益。
首先,智力资源税将拓宽用于支撑我国教育投入的税源,一切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纳税,效益差的企事业单位也不例外,这即显示了税赋的公正、公平,又保证了教育投入的稳定和充足,使办学条件的改善,教师待遇的提高成为可能,这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家长翘首以待的。
其次,智力资源税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推动经济的发展。智力资源税迫使企业珍惜人才资源,充分开掘人才资源,发挥效能,一旦智力资源不能充分发挥效能,将迫使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同时也能遏止社会上假文凭假学历的不正之风,使全社会更注重真才实学。
再次,智力资源税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推动社会进步。使用这一新税种,学历越高,税率越高,对人才潜能发挥的期望值也越高。目前,我国的智力资源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匮乏,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要求相比,还显得很不足,一旦专业不对口,智力资源不能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智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都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这对促进人才市场的发育和繁荣是大有裨益的。
同时,智力资源税的实施将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青壮年文盲的扫除。使用完成义务教育的劳动者,作为课税的起点,谁还会去使用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员工呢?谁还会去使用文盲呢?智力资源税的实施将迫使各级各类学校培养名副其实的人才,教育教学质量差的学校培养出来的低水平学生在就业上的难度就会较大,学校将视质量、声誉为自己的生命,教育的竞争机制将因此而得以完善。
此外,智力资源税的实施将推动全社会人才观念的进一步更新,按智力课税,无疑能提高知识、人才的社会地位,有助于让人们在智力资源的物化中看到知识人才的价值,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净化全社会的用人环境,一个“人尽其才”的局面将进一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