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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效力低 学生伤害事故难处理
2003-03-20    记者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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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福州市市长练知轩等31名代表日前联名向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递交了《关于制定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法的议案》,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金寨县副县长司敏也在会上呼吁,“学生伤害事故经常发生,却常常得不到妥善处理,因此亟须立法保障”。

   练知轩等代表在这份议案中提到,学生在校园内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引发了各种纠纷、诉讼,牵扯了学校和学生及其家庭的大量精力,在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不幸的同时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虽然教育部在去年6月25日以教育部令的形式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作出了规范,但由于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够,在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中难以被直接引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切实保障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快出台关于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或法规。练代表在议案中还附上了法律界、教育界人士草拟的有关法规的草案,供人大立法时参考。

   作为金寨县主管教育的副县长,司敏代表经常必须面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她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说,一方面,不管学生意外伤害责任是否在校方,校方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承担责任,而学校往往无力支付赔付费用;另一方面,目前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容易被看做是维护校方利益,而没能充分考虑学生家长的要求,矛盾和纠纷因此就会产生,这就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司代表认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费时数年都不能让双方满意,使学校和学生家长很长时间都走不出事故的阴影。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很多学校不敢开展春游等户外活动,有的学校甚至连实验课和体育课都能少则少,这种消极做法最终损害了学生的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建议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因为处理伤害事故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教育以外的一些法律关系,也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关系,部门规章难以作出有效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元起也认为,“办法”的法律位阶比较低,要进一步发挥它的作用需要提升其法律位阶。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卢干奇表示,在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程中,也一直在讨论提高立法层次的问题。但启动立法程序,要考虑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诸多问题,困难也比较多。下一步要推动各省制定细化的地方性法规,使全社会尤其是家长树立正确看待学生伤害事故的观念。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学生的安全、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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