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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省属高校收费立规 上浮不得超20%
2004-06-17    记者 徐志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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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等七厅局专门就省属高校的学费收取联合发出通知,对省属高校的收费作了具体说明。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根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本校的所有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按规定申请和变更收费许可证的要尽快办理,严禁无证收费;收费项目要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执行,严禁擅立项目收费,如“转专业费”、“扩招费”和“赞助费”等;收费标准要按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

  通知在明确各高校收费标准外,对部分院校的收费上浮标准作了具体阐述。其中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和安徽财经大学等6所省重点建设的高校学费收取标准可适当上浮,但幅度不得超过10%。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安徽大学的学费上浮不得超过20%。民办高校等非政府主体举办的高职院校的学费标准,以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省属高校收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政策,学生在校期间不再调整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擅立项目收费、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是擅自变更收费主体、违规质押、出租、出借收费权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据悉,今年9月份各校开学后,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联席会议将对高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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