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在检查中发现,一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乱收费充当了“保护伞”,一些教育主管部门自身巧立名目乱收费,致使教育乱收费愈演愈烈。
检查发现,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手中的职权充当教育乱收费的“保护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越权制定收费政策。东北师范大学违规收费313万多元,其中政府行为达153万多元,约占违法金额的49%。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政策,批准一些地方高中、初中、小学在同一年级招收“民办班”“实验班”,高额收取学费;
二是截留、挤占学校收费收入,加剧学校经费的短缺。宁夏、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区的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按学校收费总额的10%至30%的比例统筹,用于平衡财政收支,最高的达50%以上;
三是搭车收费。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以评比达标的名义向学校摊派各种报刊、书籍等。
检查同时发现,一些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达27种之多,诸如文武双修风险金、考务成本费、业务活动费等,收费名目古怪,让人费解。贵州省教育厅及其下属单位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达20项,河北省教育厅自立多个收费项目,违法金额499万多元。
对经合法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部分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取。山东省教育厅超标准收取职称评审费、中考报名费、中专报名费、中专报名考务费、高考学生报名费、高职报名费和超范围收取考试工本费、高校老师考前培训费等。
部分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有禁不止,仍在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浙江省教育厅仍在收取各种形式的押金和保证金。湖北省阳新县教育局从2001年以来,一直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教育集资费,其中小学生每人每学年收100元,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收200元,仅2003年秋季开学就收取教育集资费160多万元。
部分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违反收费政策的制定权限,违规出台收费政策和文件,截留、挤占学校学杂费收入。河北、四川等省区的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违规批准义务教育的学校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双语班,并高额收取费用,形成事实上的“校中校”“校中班”。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教育局对财政部门返还的学杂费,按30%的比例截留,对各校助学款按10%的比例截留,挪作他用。
国家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收取教材开发费、目录审定费、新教材推广宣传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但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仍违反规定,以宣传费、发行费、教材编审费、审查费、版权使用费、培训费等名义向出版社或新华书店乱收费。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向广西师大出版社收取发行费800多万元,向广西新华书店收取教材编审费、审查费、版权使用费、发行费691万多元,向本溪市振兴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收取教材培训费52万多元,合计154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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