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首次增加“行政保护”条款——
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的政府责任
时隔20年之后,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在体例、条目和内容方面都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并针对社会关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设置了大量新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近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
首次在《条例》中增加“行政保护”
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涛说,《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其中“行政保护”的提法在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尚属首例。据张涛介绍,第五章“行政保护”共包括十七条内容,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管理部门等所有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用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条例》起草专家组成员王忠民说,和以前在一些政策、文件及领导讲话中出现的形式相比,《条例》明确了“行政保护”的主体和责任,这是一个更加严肃有力的“硬”举措。如果哪个部门不作为,或者做得不好,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既对推动相关行政部门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律健全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明确学校在校园安全维护方面的责任
《条例》对校园安全问题更加重视。王忠民说,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频发,幼儿园、托儿所更是校园安全的薄弱环节。《条例》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安全责任作了详细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影响身心健康的活动;应当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对火灾、地震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专职、兼职保健教师,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卫生安全;应当建立低年级小学生上下学和幼儿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王忠民说,这些详细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校园安全维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推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