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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未成年人保护新规 禁学校公布学生排名
2011-04-14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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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呼和浩特4月13日电(记者贺勇)不久前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修订)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这也是内蒙古首次将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作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护。

  新条例还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不仅是对学校,新条例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也有明确要求,如不得将未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长时间留置家中,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乘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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