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交流材料之八
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宁波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后,宁波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召开了全市教育工作会议,制定颁布了《宁波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我市十分注重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新举措,从而基本形成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全日制民办学校(幼儿园)1075所,在校生37.8万人,占全市学生数的29%。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实现民办学校公共财政资助全覆盖
一是市、县两级政府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每年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四分之一标准(大约小学1550元、初中2025元、职业学校1750元)给予补助;对学校为教师缴纳养老保险补助二分之一经费(每人每年约4380元)。从今年起市本级财政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全市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引导性专项经费分别为2800万元和1600万元(比“十一五”期间分别增加一倍)。
二是从今年秋季起,全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时实行免学费政策,并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是2011年起,新增民办高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等专项补助资金2895万元,其中对宁波诺丁汉大学新开设的工科类专业按每生每年1.8万元标准进行生均经费补助,还落实了2亿元经费专项补助宁波诺丁汉二期建设。
四是今年制定的《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确立了“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特别强调要扶持一批服务大众、民办运行、收费合理、管理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完善教师社会保障,落实民办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
我市将完善教师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关键工作来抓。
一是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对部分民办学校核定一定数额的自收自支事业教师编制指标,由用人单位择优引进并稳定一支骨干教师队伍。
二是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目前市本级民办学校享受此项政策而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已占教师总数的55%以上。
三是新编制的《中长期宁波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已经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
四是《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规定,民办幼儿园必须为教师办理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并要求教师年均收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
三、启动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浙江是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我市在其中承担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任务。围绕试点工作,我们抓了三件大事。
一是确定了改革试点的总目标。就是通过分类管理,着重厘清、解决当前制约民办学校进一步发展的学校产权归属、税收优惠、教师待遇、合理回报、财务监管和扶持政策难以落实等问题,根据“新老分断、合理引导、自愿选择、着眼未来”的原则,建立两类学校不同的政策扶持和规范体系,一方面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另一方面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创造必要的空间,从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二是研究起草了《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涉及的审批登记、学校产权、教师待遇、税费优惠、财政资助、财务管理、收费政策、退出机制、法人治理、捐赠激励等十个方面。其中对民办学校分类标准、教育捐赠激励、学校产权归属等难点问题提出了探索性的处理办法,努力做到既保护举办者的积极性,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是确定了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计划。近期,方案将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指导下,积极试点、大胆探索、稳步推进,为全国民办教育科学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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