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6]2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设备采购工作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或仪器设备总金额达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学校规定的招标金额以上的采购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监督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 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是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上报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及采购完成后期的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招标采购项目,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组成的评标专家组。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八条 属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仪器设备,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购置的仪器设备,单台或批量国内采购金额大于20万元人民币(含)的、进口采购金额大于40万元人民币(含)的,原则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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