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经济管理,规范学校招投标活动,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控制项目概算,确保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防止采购和项目建设领域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招投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更好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范围:1、预算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等;2、预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饰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室外工程、教室实验室改造、公用建筑设施改造维修、装饰等;3、单台金额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教学设备、行政办公设备、体育器材等物资采购项目;4、与学校生产、职工生活密切相关且预计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以及一次性金额未超过10万元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累计金额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项目;5、图书、教材、药品的批量采购项目;6、委托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为学校提供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合同估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服务项目;7、学校认为应当采用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所列项目及具体范围和标准,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所有招投标项目,必须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其他方式包括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虚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
第五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决策、议事机构,其工作直接对学校负责。学校招投标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招投标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学校招投标工作的计划管理,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招投标项目,尽可能的集中招投标活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年预算下拨之后积极做好招标项目的立项论证和资金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每年需要招标的项目计划报送招投标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的投标人,不得违法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学校监督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学校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部门有义务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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