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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章程设立的行政悖论
2013-12-04 科学网—中国科学报

  日前,教育部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章程规定了高校八项自主办学权。按照要求,接下来所有“985工程”高校将在明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全国所有高校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业内专家认为,这一举措让我国高校终于在去行政化和依法治校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高校章程素有“大学宪章”之称,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校内规章制度,是大学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根本大法”,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国高校因人才培养效果不理想而饱受诟病,并且还出现了学术腐败、招生腐败等现象。而这些乱象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即在于,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政校不分”,高校缺乏应有的办学权,且高校内部行政权力过大。所以,设立这一章程,明确校长职责,厘清行政和学术之间的关系,合理构建内部管理结构,确可在一定程度上加速高校去行政化。

  不过,遗憾的是,此次高校章程的设立过程却凸显了一个悖论——为了去行政化,保证办学自主权而设立的章程,其设立与执行的过程却由教育部等行政部门来批准。这一过程说明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是各大学的“领导”,没有脱离行政权力主导学校发展的窠臼,反倒进一步强化了行政的权威。

  其实,多年来,我国高校之所以迟迟难以去行政化,很重要的一条原因正是政府权力的过多干预——校长须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学校经费要靠政府拨款,招生规模、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等也全部由政府决定。甚至“自主招生”中虽有“自主”二字,但从试点范围到考试方式、科目等,仍是行政部门划线。

  诚然,高校不可能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但行政权力的介入应是以服务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为目的。也就是说,教育去行政化的本质是要按照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学术发展规律办教育,而不是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思维来解决学术和教育问题。

  所以,还是那句老话,政府如果真的想实现高校去行政化,就应当做好本职工作,简政放权,减少对高校的行政约束和干扰,充分保障高校的自主办学权,而不是规定高校应如何办校,包括如何制定高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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