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推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办法》规定:“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打个形象的比喻,章程就是学校校内的“宪章”。
2012,大学进入“立宪”时代,让我们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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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颁布1月1日施行
>>以科学章程确立高校治理的“主心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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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吹响“立宪”冲锋号
“对国家而言,大学章程是连接国家高等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各高校规章制度的桥梁和纽带;对社会而言,大学章程是社会实现高校培养的人才满足社会市场需求的监督窗口;对高校自身而言,大学章程是实现高校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根本保证。”有专家如此评价大学章程。
其实,依据早在1995年就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此后,高等教育法专门规定了高校章程的内容。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一节,提出要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然而,由于条文过于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要求和强制约束力,“两法一规”也未能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步伐。时至今日,我国只有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少数高校拥有本校章程,大部分公办高校还没有章程这个“立校之本”,包括北大、清华等名校在内的诸多高校至今“无章运行”。在不多见的大学章程中,也还不同程度存在内容不科学、制定程序不合法及未得到很好实施等问题。在高校改革发展中,大学章程缺失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有鉴于此,教育部于2011年7月12日审议通过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吹响了高校“立宪”的冲锋号。
《办法》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主要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高校章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在《办法》中确定下来,强调章程具有规范和统领校内管理制度的功能,高校应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办法》对章程的核准权做了下放,即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办法》同时规定,章程核准要经过章程核准委员会的审核,这是新的制度创设,目的就在于进一步提高章程的效力与权威,保障章程的稳定性。
“高等学校章程不仅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实现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说。
相关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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