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远程教育及其立法的现状
我国已有67所高等院校开办了远程高等网络教育,加上中央电大及其44所省级电大,共有在校生270万人,占各类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28%。远程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远程教育是新生事物,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目前我国普通高校的毛入学率相对较低。远程教育将利用自身的优势弥补高校在这方面的不足,最大可能地为广大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因此,它与其它教育形式具有极强的互补性。
远程教育发展中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定位问题。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对远程教育的定位,即对远程教育的性质和任务、地位和作用没有权威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这给远程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带来了困难。以电大为例,部分地方电大被与其它学校合并,一些电大逐渐失去独立办学的地位。严重削弱了远程教育的特有优势,大大影响了合并各方的教学质量,对于广播电视大学系统的健康发展产生冲击。
二是投入问题。由于缺少强制性的规定,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一直不足,对远程教育的投入尤其不足。使得远程教育办学单位无力聘请高水平师资等,制约了远程教育作用的发挥。
三是学校设置及办学自主权问题。目前,关于远程教育学校的设置仅有教育部的《广播电视大学设置暂行规定》,对于单独设置远程教育学校、合作办学等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致使政府对远程教育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使学校不能够真正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四是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的利益保护问题。办学者的利益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投资经济回报和办学自主权上。教师的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教师的教材著作权上。学生的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学校教学质量上。上述三个主体利益保证问题均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远程教育存在的众多重大问题不是仅凭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政策手段能够解决的,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有关远程教育的立法不能满足远程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体系只有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提及了远程教育,并且都仅仅一句话概括,“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缺乏具体规定,长此以往,则远程教育的发展前景堪忧。
二、从我国远程教育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关于远程教育的定位。远程教育立法应当将远程教育确定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形式,与其他教育形式具有平等的地位,并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远程教育的投入。从根本上讲,经济的发展要依靠教育,教育需要投资。目前,举办远程教育的院校,教育投资的来源主要靠学生的学费。远程教育立法一是要规定政府投资义务,二是规范社会集团、企业、乃至个人投资办学的行为。
第三,学校设置及办学自主权。设立远程教育学校及其远程办学机构的指导思想是,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终生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建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高等远程教育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独立设置的高等远程教育学校,应当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远程教育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具有较强的远程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实施本科以上远程教育的学校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高等远程教育学校,经国务院授权,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高等远程教育学校的设立,必须聘请专家组成评议机构评议。
在远程教育立法中,远程教育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行政法人,依法应获得独立办学和管理的自主权。学校办学自主权至少应该包括:(1)教学自主权。包括自主决定系、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2)人员任用权。自主决定教师、职工的聘任和任用,教师职务的晋升和工资标准。(3)经费和学校资产的管理使用权。(4)发展校外合作和国际交流的权利。
第四,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的利益保护。网络教师的教材究竟是不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固定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由此看来,网络教材是教师在网络授课时的口述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五,远程教育的管理。涉及两个方面: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远程教育学校的宏观管理及远程教育学校依法进行的内部管理。
第六,应对教育全球化,确保文化安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愈演愈烈。远程教育的全球化趋势已势不可挡,远程教育的国际竞争与合作亦在所难免。如何应对当前的教育全球化趋势,确保我国的文化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一方面,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拥有庞大消费人群的教育市场必然成为WTO成员国家关注的热点。未雨绸缪,我们应该提早通过远程教育立法对教育市场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有序地与世界接轨。另一方面,面对外国远程教育分流我国的生源,也要适度保护我国远程教育办学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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