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于近期访问了泰国教育部基础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和部分中、小学校,了解了泰国近年在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动向。
教育分权,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目前,泰国实行“中央——教育行政服务区——教育机构(学校)”三级管理。
在1999年泰国《国家教育法》和2002年泰国《机构改革法》的指导下,泰国教育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整,把原有的大学部、基础教育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三个国家级教育行政机关合并为一个教育部。调整后,国家教育部负责全国教育的管理,下设的基础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基础教育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和核心课程提出建议;调动教育资源;推动和整合教学信息网络;推动教育创新;监督、视察、评价基础教育等。教育部还负责教育行政服务区不易做的事,如向有身体、精神、智力等学习障碍的人士提供基础教育等。
泰国在机构改革后,撤销了省一级的教育行政机关,把原来的295个学区合并为175个教育行政服务区。每个学区都不跨省,所管辖的中小学校在80所至200所之间,学生大约有30万至50万人。每省有6个以内的学区,每个学区各有一个教育委员会,由社区代表、私人及地方行政管理组织、教师协会、教育管理协会、家长—教师协会、宗教领袖以及教育、宗教、艺术和文化方面的学者组成。委员会第一负责人由当地比较知名的人士担任,第二负责人由教育部派人担任。学区教育委员会直接向教育部基础教育办公室负责,责任是:建立、解散、合并或终止基础教育机构;推动和支持教育服务区内的私人教育机构;支持并与地方行政管理组织合作,以便能够按照教育政策和标准提供教育;向教育机构分配预算等。
教育部将专业事务、预算、人事和日常事务的管理权直接下放到基础教育学校。每个学校设有一个管理委员会(或称教育委员会),成员由家长、教师、校友、学者和来自社区地方行政组织的相关人士约7至15人组成。其职能是:批准学校和机构的预算和规划;推动专业事务,促进教师和员工的发展;调动教育资源;推动内部和外部质量保证;评价和监督学校或机构的管理人员;推动学校发展。
校本管理,开发学习者潜能
在“教育放权”的改革下,泰国教育机构开始实行校本管理。校本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开发学习者的潜能。
学校有权实施课程管理,进行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的教学改革,每所学校依据教育需要开发社区和社会教育资源。
为了实现分权的目标,学校有权决定经费使用,有权进行人事管理,包括招募、培训、奖励、辞退教师等,并且可以调动当地的人力资源参与教育。
学校可以完全自主地设计自己的工作体系和实施日常管理,只要达到国家教育目标,不受教育部干预。
为了改善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泰国总理提出“微型教育部计划”(Mini-Ministry of Education),在这一计划中,学生被视为具有不同能力和品质的独立个体,通过建设国家监督学校、双语学校、天才学生学校、佛教学校、信息技术典型学校、优秀学校等,鼓励学校办出特色,推进学校创新发展,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
统一评估标准,直接向总理负责
泰国依据1999年《国家教育法》设立了国家教育标准与质量保障办公室,把它设为一个与教育部平级的独立自治机构,直接向总理和分管教育的副总理负责。办公室有教育部的几名代表,但没有“话语权”,更没有“指挥权”,只有“听”的权利。
泰国教育标准由三种类型组成:国家教育标准、内部质量保证标准和外部质量评估标准,国家教育标准是后两个标准的基础。目前,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泰国官方只执行一套教育评估标准,尚无分区域的评估标准。
基础教育外部质量评估标准由14条标准、53个指标组成,分为学习者标准、过程标准和投入标准(指人力投入和课程特色等)。
基础教育外部质量保证体系对外部评价者的资质、人员管理和责任,评估步骤,数据收集和检查准则,撰写外部质量评估报告准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所有基础教育机构每年要进行内部质量保证活动,每一个步骤都强调所有人的参与,如学校工作人员、董事会、家长、社区、学区、宗教界等人员。质量保证报告要向家长组织、相关机构、国家教育标准和质量保证办公室提交,同时在网站上向公众发布。2003年,泰国有36%的小学、69%的中学能够达到内部质量保证标准。(作者单位为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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