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9日电(记者尹鸿祝张未民)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今天在此间指出,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我国还是一个开办时间不长的新型信贷业务品种,有关制度办法要进一步完善。
调整财政贴息办法。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内贴息50%,剩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贴息资金应按学校隶属关系,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部属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地方财政承担地方所属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并分别将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为确保中西部地区对普通高等院校的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需贴息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既可以在校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也可以从毕业后第一年起偿还本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利息不计复利。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要实行“三单列”,即单列科目反映,单独统计,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要明确对按照操作规程发放贷款而出现呆坏账,不追究信贷员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积极、主动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各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人员要努力适应贷款额度小、环节多、成本增加等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对积极发放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要予以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