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届学术年会征文通知发布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教育 > 高等教育 > 高教新闻
女生招聘会告吹 凸显《劳动法》的尴尬
2002-12-16    慕毅飞

字体大小:

  大学扩招后的第一批大学生即将毕业,应届大学生面临更严峻的就业形势。日前,北京一场专为女生定制的招聘会,因邀请不到用人单位而宣告流产,令趁兴而来的女大学生们愤愤不平。主办方称,许多用人单位都明确表示不愿招收女毕业生(11月24日《北京晚报》)。为了求职,女大学生“袒胸露背拍写真”的新闻,也不断地冲击人们的视野,令人不得不关注劳动力市场的法治环境。

  劳动力进入市场,招聘者与应聘者就都有自己的合法权利。现在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用人单位有权并有可能在招聘中坚持优选的标准。但如何优选,应当有一个规矩:既要合理,更要合法。招聘用人,从岗位的需要出发,优当优在岗位所需的能力、水平与素质上,这叫合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叫合法。招聘者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不能轻意侵害应聘者的合法权利。要知道,就业权是生存权的一部分,是一个人最需维护的基本权利。《劳动法》规定不容歧视的对象还有“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但现在的主要就业歧视,除了来自性别的,还有年龄的、身高的等等。《劳动法》明令禁止的性别歧视尚未禁绝,遑论其他?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固然有惟才是用的权利,但招聘门槛的高低则必须依法而定。现在的《劳动法》是1994年颁布的,至少对性别歧视是明令禁止的,用人单位若对女性应聘者出示红牌,总得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而对于违法者,总得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吧?否则,要《劳动法》干吗?再说,性别歧视不合法,为什么年龄歧视与身高歧视等等就合法呢?如今的劳动力市场,与其说就业者遭遇了尴尬,不如说是《劳动法》遭遇了尴尬。劳动就业市场与时俱进,《劳动法》也应当与时俱进。

教育信息化资讯微信二维码

 

  延伸阅读
· 高校招聘会火爆京城
· 招聘会两类六种求职陷阱曝光
· 陕西大型招聘会 高校掀起人才战
· 招聘会:想说爱你不容易
· 就业形势趋严峻 家长也进招聘会
· 毕业生:警惕“虚假招聘会”
· 上海:本专科生“走红”研究生招聘专场
· 下月北京40场招聘会面向毕业生
· 外地招聘团进京“团购”优秀毕业生
· 千余招聘单位亮相2005年全国人才交流会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文献资料
·研究生课程建设加大
·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
·卓越教师计划改革项目
·《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
·严禁任何形式就业率造假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