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他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
针对一些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二级学院办学混乱状况,教育部今天强调,自2003年起,普通高校试办的独立学院要按新办法办学,凡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内举办的独立学院(即“校中校”),即使今年已经安排招生并对社会进行宣传的,也要立即取消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今年各项招生工作的平稳进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由普通高校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的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发展较快,但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和矛盾,对相关的政策急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工作亦应加强和规范。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民办机制。试办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筹措解决。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新的办学模式。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见》指出,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如果暂时达不到规定的办学条件要求,可申请筹建。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筹建期满,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上述程序审批;未达到要求的,终止筹建。为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到西部地区和高等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地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对申请到这些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优先审批。《意见》指出,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独立学院招生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凡以新机制试办的独立学院,其收费标准、办学地点、录取办法、毕业证书形式等必须在招生简章上如实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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