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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教质量保障体系框架初现
2003-11-14    陈骁 记者 沈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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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第三次教育评估协作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学术论坛11月12日在上海召开。来自9省市的教育评估机构和30多所高校代表参加会议,并就“如何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等问题展开研讨。

  目前,我国已有愈10个省市成立了专业性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从与会代表的交流探讨中,记者发现,一个“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我保证、中介评估服务、社会需求调控”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框架已初现端倪。

  与会专家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化、调整对高等教育的职权。专家提议要做好六方面工作:尽快将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立法,进一步规范高校的设置和审批,使高等教育评估有法可依;中央负责国家重点院校的审批和质量审核,并注册登记省级审批的普通高校,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普通院校并报教育部备案;委托教育评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议;中央制定有关高等教育保障的政策和质量标准,构建全国教育评估网络,并指导评估活动;对我国所有普通高校进行的教学评估应与拨款挂钩;建立普通高校教学状态数据采集和发布制度,定期采集、统计、分析、公布全国高等院校状态信息。

  借鉴国际通用的做法,专家呼吁要强调在高等院校内部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同时,由于评估中介机构的独立地位和价值中立,在政府与办学机构之间可以起到沟通、协调作用,因此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应大力发展评估中介机构。

  上海教育评估院负责人告诉记者,构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要坚持三条原则:一是“以内为主,以外促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必须以学校质量控制和自我表现评估为主,外部质量审核、专业认证和水平评估为辅;二是“分工负责、全程保障”,政府不是质量管理的唯一主体,学校和社会各界作为利益关系人也是主体,对质量保障同样负有责任;三是“多元评估”,质量保障以教育评价为主要手段,推崇“同行评价更有效”,实行审批评议、自我评估、质量审核、水平评估、社会评估和数据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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