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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大学治理困局:形成与政府、社会间权力边界
2014-12-17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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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治理困局的存在正在深深地困扰着我国大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完善大学治理体系、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也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本文作者认为,要找到一条能够解决我国大学治理困局的改革之路,必须认真审视大学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如此,改革之路才会日益清晰。那么这些内在逻辑关系是什么呢?请看作者的详解。

  大学办学自主权是有限的

  大学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的主导是政府,以政府为核心的治理,仍然是当前治理的关键。作为社会组织成员之一的高等学校,首先应该强调的是高校对于国家治理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把握、贯彻和执行能力,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方面做出更大的成绩。同时使大学回归本原与本位,按照大学的本来面目去治理大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界定政府与大学之间关系的关键之一是高校办学自主权性质的确立。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认为是特别权力关系,高校是独立机构,国家对高校采取的措施,高校对学生的处理,不受法律监管,法院也不受理高校的官司。美国自由主义学派的专家认为高校是自发自主组织,这类组织有其生存发展机制,不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机构去管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认为高校是独立法人组织,是自主活动的民事组织。必须看到,高校办学自主权是行政权的一种形式,是与行政权协同产生的,只不过不是由国家行使这种权力,而是由高校自主行使权力。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确立,涉及自主权与行政权的协调,防止管理无序;自主权与约束权的协调,防止盲目发展;自主权与监督权的协调,防止违法腐败。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有限度的,不是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权力。

  利益是大学治理的基础

  大学治理的结构体系是利益关系、权力关系和权利关系相互联系、整体构成的有机系统。大学治理涉及利益、权力和权利三个层面的关系。过去我们研究大学治理,往往偏重于权力与权利,而对利益却较少言及。其实,与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一样,高校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其结构是大学治理体系的基础。

  利益是大学治理的基础。高校组织体系与成分构成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高校既有学术科研单位、行政单位、后勤服务单位,还有附中、附小、出版社等,有的还有校办产业集团;从人员构成看,有教师群体、学生群体、行政管理干部、后勤服务人员,还有其他一些集体成员,其中既有学术泰斗级的院士、教授,也有文化程度不高的初高中毕业生,有正在成长中的少年与青年,也有白发苍苍的老人。各群体成员不同的属性、内容、层次,使得它们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呈现出结构性构成状态,即不是平面的而是多元立体的利益关系。与此同时,与企业组织不同,高校属于利益相关者组织,政府、社会对高校都有一定的利益诉求,作为公立大学,政府是投资者和主办者,社会也以一定形式参与高校治理,它们的利益要求使得高校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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