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公立中小学教育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公共产品。所谓公共产品是政府向公民提供的服务,每个公民都享有获得同等水平公共服务的权利。公立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在财政上其公平的内涵就应当界定为向每个学生提供相同的最低限额的基本经费以保证实施义务或强制性教育,以达到教育公平。
但是从地方财产税对公共教育的财政资助用途来看,它严重影响了教育机会公平。目前地方政府课征的财产税是美国公共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财产税具累退性,它导致穷人的负担增加。在穷人居住区,房产市场价值与估算价值均低,为达到一定水平或最低水平的教育经费,税率就要提高,穷人的支出将增加。尽管联邦与州采取一些资助措施,贫穷的学区生均经费虽能保持一定水平,但同富裕学区相比,经费相差仍很大。例如,某一富裕学区人均房地产的价值是100000美元,另一贫穷学区则为50000美元,设这两个区用于公立学校开支的房地产税税率都是3%,那么,富人区的学校学生即可从房地产税中得到人均3000美元的经费,而穷人区却只有1500美元。同样,在同一个州,穷富区的学生平均经费差异很大。如1968-1969年度,加州两个校区巴佛利山校区与巴尔德温公园校区中学生经费,前者该州富区的学生经费多,财产税率却低;后者穷区的学生经费少,财产税率却反而高至富区的2.3倍。而且,生均经费不足对贫穷学区的教师和学生的质量及教学设备的质量都有所影响,整体教育水平也较差。这些教学质量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纷纷流向相邻富裕的学区,富裕家庭的子女被竞相送入质量较高的私立学校,由此不公平的局面更为明显。在40多个州中都发生过法律纠纷。70年代期间,相当一部分州的最高法院部曾经作出过裁决,地方政府用这种方式资助公立学校的做法是“违宪”的,因为它违反了“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塞朗诺对普林斯特诉讼”(Serrano.V.Priest),就是美国有关公共教育的一个有名的案件。原告塞朗诺控告加州在资助贫富学区的办法上存在问题。他和律师们说:教育是“基本的利益”,它不能由财富状况来决定,州不能以此来歧视学生。加州最高法院最终裁决他们胜诉,它评论说:“富区可以有自己的蛋糕,也可以吃它。它们可以为自己的孩子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但税率太低。而穷区则恰恰相反,它们根本没有蛋糕可吃。”法院最后决定,各学区间每个学生的平均经费额差别不得多于一百美元,不受财富限制,而且限定议会在五年之内实现这一目标。然而。由于财产税本身的原因所带来的类似教育不公乎的影响并没有彻底改变。
摘自《外国中小学教育》2000年第1期,王春(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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