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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学生校内受伤,校方不必都受咎
20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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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12月20日电(万里朱春华)学生校内受伤,校方无奈当被告,并承担赔偿这一情况在上海有了改变。最近,上海浦东新区潍坊小学一起学生校内伤害事故,经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并无管理不当,驳回了原告要求学校对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此事在教育界引起较大反响。

  此案是根据上海新近颁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一地方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而作出此判决的。“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枫和小伟都是上海浦东新区潍坊小学四年级的学生。

  今年4月27日,他俩在用完餐后,由老师安排到教师办公室做作业。当下午上课铃响后,老师让他们回教室上课。在回教室路上,走在走廊上的小枫突然顽皮地从身后一把将小伟拦腰抱住。小伟怕上课迟到使劲挣了几下,却没有挣脱,便随手用手中的铅笔向后戳去,当他听到“哎呀”一声回过头时,小枫已经用双手捂住了眼睛,指间还渗出了鲜红的血。慌了手脚的小伟急忙叫来了老师,将小枫送到了学校的医务室。卫生老师为他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后通知了其父母。当天,小枫的父母就把他送到儿童医学中心诊治,该中心为小枫的右眼睑皮肤进行了伤口缝合手术,并建议转外院手术治疗。之后,小枫先后在眼耳鼻喉科医院、中山医院进行了各项治疗。根据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所做的损伤程度评定,小枫的右眼视力下降为0.4,矫正后达1.0,右眼损伤已构成轻伤。在小枫和小伟的家长就有关赔偿事宜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小枫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小伟赔偿医疗费2266.90元,外加护理费、营养费、损伤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继续治疗费共计一万元左右,以及精神损失费15000元,还要求潍坊小学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戳伤小枫的眼睛,侵害了他的健康权有主观上的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枫故意抱住小伟使其来不及进教室上课,因而发生伤害事故,小枫也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小伟的民事责任。由于小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潍坊小学承担的相应赔偿,依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小枫的受伤是由学生之间打闹造成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并无不当,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和理由。法院最后根据实际、合理的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损伤鉴定费等3000多元。

  此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继续治疗费、律师代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等,依据和理由同样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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