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下午,重庆市某职业中学1名学生私自下长江游泳,结果溺水身亡。事发后,校方立即联系死者家属,并通知6名与溺水学生同行学生的家长前来协商处理此事。此事经重庆一些媒体报道后,学生安全问题再一次成为当地人们广泛议论的话题。
重庆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较为频繁。去年5月26日,重庆市荣昌某矿物局四中,一名学生在上课期间用水果刀将同学捅伤,虽然法院判决学校没有过错,但受害学生坚持认为学校要负一定责任;此前,沙坪坝区某中学一学生走失,家长索赔时开出“天文数字”;北碚区某小学两学生相撞,造成一学生伤残,受伤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初审判决学校没有责任,原告不服,继续上诉,法院二审判决学校承担两万元费用……
发生学生溺水事件的职业中学的副校长,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学生溺水身亡后,学校和家长谈了3天,最后达成协议,学校出于人道因素考虑,在物质上给予家长一定的抚慰。这位副校长表示,学校在处理这件事时感到很棘手,因为对于此类学生在校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照,不知如何界定是学校的责任还是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北碚区被判承担两万元费用的那所小学的校长在接受采访时也是大倒“苦水”。她说,学校一直很强调安全,制订了系统和严格的措施,学校到处都是警示标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非常扎实。但教育问题很复杂,学生是会动的、鲜活的生命体,不一定会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许多安全事故实在是防不胜防。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疲于应付,对学校影响很大,分散了老师的精力,甚至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现在学校是“谈安全色变”,凡是与学生安全有关的活动都被迫取消。
这位校长呼吁赶紧制定相关法规,界定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责任承担者。如果的确是由于学校的设备设施引发的安全事故,或因为教师教育不当、体罚学生、玩忽职守导致的安全事故,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那些校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的意外事故,不是学校负责的,也就不该承担补偿和赔偿。针对许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事故发生后还得承受身体和感情伤害的情况,她建议设立一个基金,发生此类事故以后,经过核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去年7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是首部校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界定了学校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明确了一般伤害、残废和死亡的赔偿范围与标准,并首次开设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采取以责任保险理赔为主、专项资金为辅的做法。但在很多地区,校园安全事故尚属法律盲区。
记者从重庆市教委有关部门获悉,学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去年,重庆市就收到5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相关议案。
记者同时了解到,教育部已经制订出相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现正在全国征求意见,有望在近期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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