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学校的过错原则,给学校松了绑,可此类事故带来的痛苦和负担,远远不是一个普通家庭所能承受的。
又一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今年13岁的李瑶(化名)离开学校有1年6个月了。因为从三楼教室窗户不慎坠地,她先后住院117天,目前仍在家中等待进一步治疗。
事故发生在2001年4月5日,李瑶是山东省潍坊市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她的几个同学回忆:上午课间操后,李瑶回到教室去放窗帘,因为站在地上够不着绑窗帘的绳子,她便登上窗台,当时窗户正好开着,窗外没有拦挡物,结果摔了下去。
从三楼坠地,造成李瑶多处脑挫伤,颅底、颌骨、下颌骨及右股骨干、右上肢等多处骨折,并引发双眼视神经萎缩。法医鉴定,李瑶因外伤后出现双眼视力障碍被评定为伤残四级、右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评定为伤残七级。
这是一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了前期治疗、住院的各种费用8.9万余元。但面对今后巨额的治疗费用和学校应对事故负何种责任,李家和学校发生了分歧,最终对簿公堂。
李家认为,事故发生在校内,李瑶是按照学校的规定,到教室窗台上去拉窗帘,学校应负全责,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722097.7元。
李瑶的父亲说,学校老师规定,离窗户最近的学生必须在每天上午将窗帘系起来,下午两节课后再将系窗帘的绳子解开。
李瑶的同学证实,拉放窗帘必须整齐,有一定的高度和标准。因为李瑶坐的位置在第一排靠墙,按照安排她负责管窗帘。
李父认为,由于该窗帘捆扎处距地面太高,学生站在地面上根本够不着,只有登上窗台或登高捆扎才能解系窗帘。他说:“对于这些未成年的学生来说,这是一项极为危险的工作,而校方对此没有丝毫的安全防护措施。”
但该校马校长说,学生负责拉放窗帘已经好几年了,完全没必要上窗台。他说:“学校没有任何人叫她上去,是她自己上去的,这只是偶然事故。”
马校长说,学校很重视安全管理,在初一阶段,学校就和学生及家长签有安全责任书,其中第8条就规定,二楼以上严禁学生上窗台擦玻璃。
法院判定责任四六开
今年8月2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对造成李瑶的伤害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李瑶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李瑶摔伤造成的127490.01元的经济损失,由学校承担40%;李瑶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李瑶、学校按6∶4比例分担。
法院认为,李瑶作为12周岁的初中生,对爬上三楼窗台可能造成摔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具备准确预见的能力。教师分工李瑶负责拉窗帘,该工作本身并不具有任何危险性,拉、放窗帘时个子高的同学可以直接够着,李瑶个子较矮,但踩着东西也能够着,正是她爬上窗台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其自身伤害的严重后果,故李瑶对造成自身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案审判长于洪伟法官说,法院在审理这起学校人身伤害案件时,使用了过错原则,即学校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但本案学校不属于故意或者说是过错不明显,因为,安排收放窗帘和李瑶上窗台以及上了窗台掉下去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李瑶受伤不是因为学校的教学设施问题,而是管理教育问题。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马校长表示“基本能接受”。但李父对判决不满,他的委托代理人杨春恒律师说,事故未发生前,很多学生都是上窗台捆扎窗帘,学校也未禁止。杨律师认为,学校虽然不是全部监护责任人,但有义务保证在校生的人身安全,何况一个年仅12岁的孩子。
案件跨越新《办法》
9月1日,也就在本案一审判决下达后3天,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开始实施。《办法》首次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于洪伟法官说,新《办法》出台前,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权关系,还是监护权的暂时转移关系,还是单纯的管理关系,相关争议一直存在,而且常常困扰着司法审判。在以前涉及校园伤害的案件中,法官也是按照学校须负担部分监护责任的原则审理的。
9月10日,李家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此案尚未终结。
身为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于洪伟说,《办法》虽然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但对今后审判会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于洪伟说,本案进入二审后,教育部的新《办法》有可能会被法官应用,即使不适用,《办法》也会对法官观察问题的视角有影响。如果套用新《办法》,李家要求学校负全责的观点更难获得支持。
学校松绑了,学生和家长怎么办
我国现有在校大中小学生两亿多名,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有资料显示,去年我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办法》出台前,在法律上,对于学生和学校的责任关系一直没有定论,在实践中,相关法律又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新《办法》出台后,来自学校的观点几乎是一致的:可给学校松绑了。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昃晶文法官,3年前曾撰文呼吁为学校松绑的。她认为,学校主要是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对学生的监护要由家长承担。从法理角度说,家长才是孩子的监护人。以前没有明确学校是否是监护人的问题,往往依据民法通则,审判中,如果学校无过错,本着公平原则,实施无过错原则,即无论有无过错,学校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致使学校在教学中战战兢兢,很大程度上限制孩子的活动,如春游、参观及体育课的一些项目,怕出事都不搞了。
《办法》明确了学校的过错原则,然而,伤害事故对家庭和个人造成的巨大打击和负担,是否也应该有相应的保障机制来补偿呢?毕竟,孩子受伤后的治疗、未来生活的保障,这些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都是无力承担的。
李瑶是独生女,这次事故让李家不得不面对无尽的悲伤和巨大的损失。“这孩子现在看人还是重影,右手腕不能转,右下肢弯曲受限,至少还需要再做4次手术。”李父搓着双手说:“医院估计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是40万,这笔钱从哪里出呢?”
于洪伟法官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赔偿的矛盾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缺陷的体现。
尽管《办法》中也提出通过保险机制解决赔偿问题,但据了解,在校期间,李瑶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学校马校长说,现在学生买保险完全是自愿,学校不敢强派。
有法律人士提出,学生伤害事故其实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工人在工厂工作,意外发生工伤有工伤医疗保险,学校却没有这种保障。学校的危险系数更大,学生的自制能力有限,因此呼吁推出一些类似工伤保险的、专门针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险种,以减轻学校和家长的后顾之忧。
一位教育界人士认为,正是因为我们目前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所以,每每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父母首先想到的是让学校来赔偿,其实最终目的还是解决孩子的医疗费用和未来的生活保障。因此,《办法》的出台,只是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学校、学生和家长各自的责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所带来的问题。
他认为,在《办法》出台以后,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订一些配套措施,比如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成立相关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总之,在法律以外,社会应该给予在意外事故中受伤的学生和家庭更多方面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