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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恋处罚”的价值混乱
2002-10-10    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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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私看或公开学生日记的事,不止这一起了,理由差不多都是为了防止(或惩罚)学生“早恋”。许多人认为这是方式方法上出了问题,我则认为这是教师的价值观方面出了问题。价值观问题的实质是:一些教师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不知道什么才是最重要的。把所谓的“早恋”问题看得比什么都严重,比学生的尊严、权利都严重,就是价值观的混乱。

  不允许学生早恋,往往是学校管理的一个方面,列于校规。教师作为一个教育者,也是学校管理规定的执行者,但是他们最本质的使命应该是教育者。这意味着他们应当把教育的价值看得高于其他价值,意味着当某些价值发生冲突时,他们是能够作出价值权衡的人,而不是校规个别条款的机械执行者。

  不允许早恋这一条校规的价值,在我看来,是学生本位的,而不是学校本位的;它是为了学生利益的,而不是为了其他利益的。它是为了学生更好地接受教育的,而不是学生是否有资格接受教育的道德尺度。那位因怀疑学生早恋而公开曝光学生日记、不允许学生上课的教师,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她误解了校规和校规这一条的价值本质。学校管理的价值,许多都被教育者误解着。学校管理的价值,没有根本的意义——它们一旦脱离了教育的价值就没有意义。以管理的价值,牺牲教育的价值,就是价值观的错位。在教育的价值中,学生——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尊严——是最重要的价值。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根本没有认定什么“早恋”的事实,而着眼于权利的侵犯。这是法律的正确的价值判断。实际上,谁对谁错,是否发生了权利侵犯,根本不基于是否存在早恋的事实,这是一些教师可能没有注意到的。早恋问题虽然列于校规,但它的发生、影响与结果,都是私人化的,都是心理、情感问题,不具有侵犯公共利益的性质,也不是法律所调节的对象。在这一点上,制定校规者与执行校规者应当反思。

  校规不是法律,它也不能像法律那样执行。没有基本价值权衡的校规,可能像没有基本价值权衡能力的教师一样,会比法律还要严苛。

  这件事还反映出,一种过于严苛的“道德观”,仍然在一些学校教师的思想观念中存在。青少年的性萌动、性心理、对异性的好感,被他们视为丑事、坏事。“早恋”被他们打上了一种道德、人格、品质的标签,一发生“早恋”,似乎学生这些方面都出了问题。其实它不具有这种性质。而教师和学校,既不是学生性心理的审查者,也不是学生情感关系的审查者。学生早恋之所以为校规所禁,只是因为它不利于学习,不利于学生自己。学校和教师不能用一种更不利于学生的办法、更不利于学生的结果来处理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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