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了关于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顾秀莲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受到广大未成年人、社会各方面重视的法律,对促进、引导、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2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普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继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于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已初步形成。据统计,全国已有2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多数市(地)县(区)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未成年人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有些地方的未保工作从上到下形成了体系,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管、各界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2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状况明显改善。与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前相比,到2002年底,我国小学入学率由96.8%提高到了98.6%,初中入学率由69.7%提高到了90%,高中入学率由28.4%提高到了42.8%。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总规模已达18844.14万人,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人口覆盖率已由1998年的73%提高到了91.22%。国家在“九五”期间设立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专项经费连同各省的配套资金共投入209亿元,显著改善了我国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国家设立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每年使100多万名因家庭困难面临失学的未成年人得到了资助。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从实际出发,修建、扩建了一批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青少年活动场所问题得到了重视。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刊物和文艺节目等也日益增多,涌现了一大批青少年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各地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易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12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也得到了加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把拐卖、绑架儿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出售毒品等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特点,不断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但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社会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令人担忧;家庭教育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重身体发育轻心里健康的倾向,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教育保护问题比较突出;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失学辍学问题比较严重;校园及其周边仍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依然较高,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一些地方还不尽如人意等。
今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在陪同检查组在宁夏检查工作时说,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新旧观念的更替、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就业压力的增大,将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也将影响父母对儿童的教育观念。面对这一形势,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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