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备受学校、家长、学生三方特别关注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9月7日下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学校要对预防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履行11项职责,如未履行或履行有过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北京市第一部有关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条例》对学校要履行的预防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在选择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与服务;组织学生参与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活动;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条例同时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3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工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条例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还规定,发生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派人指导、协调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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