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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学:安全措施不力 校方将负责任
2003-12-30    记者 马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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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保障北京市2845所各类中小学150多万学生安全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北京市中小学如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学校必须履行多项具体预防职责。如: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等要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防和其他应急设备有效运行;在选择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产品与服务时,应当考察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与信用;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和实验教学;按照学生心理、生理特点开展各种集体活动;对已知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患病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工作;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救助;对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有及时告之其监护人的义务等。

   据调查,近3年来,北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其中,50%以上的受伤害学生与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发生纠纷。过去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中小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处理起来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以致出现纠纷多、矛盾大、周期长的现象,不仅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还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条例》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以上问题,《条例》对事故预防、事故处理、责任认定、赔偿办法、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为解决中小学生人身遭受伤害事故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为了解决学校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2003年9月1日北京市教委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学校责任保险协议。根据协议,参加投保的本市公立学校的中小学生及公立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在校受到人身伤害后,学校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额为20万元人民币,每个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额为4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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