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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发布新规明确学校收费标准 公布举报电话
2011-09-16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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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费:严禁收取安保饮水等费用

  ●择校费:普通高中最高8000元每年

  ●保育费:一级公办幼儿园150元/月

  ●教辅书:不得搭售或强迫学生购买

  (记者刘超)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最新制定的《2011年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对公办学校及幼儿园各收费项目进行严格规定,并公布举报电话,严防乱收费现象,保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通告》明确,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分别执行《云南省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暂行办法》和《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向学生收取计算机上机费。

  《通告》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各初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对设有非机动车保管场所为在校学生提供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放服务费每生每学期自行车最高15元、电动车最高35元。设有公共浴室的寄宿制初中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热水沐浴服务的,沐浴费最高不超过3元/人次,安装智能卡系统计时收费的,最高不超过0。13元/分钟,按流量计费的,折算后的收费水平应与上述计时收费相同。另外,城市寄宿制公办初中住校生的住宿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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