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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为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建章立制
20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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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5日消息:旨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近日正式在福建省出台。自此,民办教育之举再不是无法可依,无法可循了。

  作为全国第一大侨乡,自古以来福建省民间便有尊师重教、捐资兴学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各类民办学校在福建遍地开花、蓬勃兴起。然而相关于此的各种政策尚不完善,民办教育也一直为业内人士和广大学生家长莫衷一是,期望能有一部门相关的法规对此进行专门的界定和规范。

  据此次新出台的《意见》明确指出:今后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要着重鼓励社会力量独立或与地方政府、公办学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办高中阶段教育、高等职业教育。

  与此同时,对于群众最为关注的经费问题,该意见规定:民办校可以采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筹措办学经费,可向银行申请学生公寓贷款;教学设施贷款和助学贷款,可以接纳社会捐助款和学生家长自愿对学校建设的赞助款,专项用于建设校舍和添置教学设施。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民办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实行公示和报备制度。经辖区市级以上政府或同级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民办校,可比照同类公办校免征营业税。民办校的水、电、气价格与当地公办校统一。各地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办校用地标准,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为民办校提供用地保证。

  此外,民办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教师。有条件的民办高校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以建立评审组织,自行评审教师任职资格;尚不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和其他民办学校可按省内有关规定,委托评审教师任职资格。允许公办校教师到民办校任教。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公办校教师受聘在民办校任教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离开民办校到公办校继续任教的,其在民办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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