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新政都需要实践去检验
10月3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三审,首次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信息彻底打破了对修法期盼已久的民办教育界的平静:微信群、自媒体,一些专家、实践者争论不休,有赞同、有反对。前者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具有特殊性,要体现国家责任、公民义务,需要坚持公益性;后者则认为,既然允许分类管理,就表明同意营利性,那为什么义务教育要搞“特殊”。随着修法三审的通过,“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性民办学校”成为定局。“一份文件的出台总会引来正反两种声音,更何况是业内期盼已久,又历经一审、二审多次波折的民促法修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告诉记者,有争论是好事,这说明对于新政大家还有“困惑”,需要更专业的解读。“任何新政都需要实践去检验、去证明。”近日,教育部官员、教育学者在不同场合对业内部分困惑做出释疑。
困惑一:
既然同意分类管理,为什么义务教育阶段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些常委委员建议,不宜一律禁止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留有适当的余地。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认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要求。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强制实施的教育,体现国家意志,应当充分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在该领域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必要的。
朱之文(教育部副部长):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王烽(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此次修法,允许培训机构及部分学历教育按照营利性的新模式探索,这有利于发展教育产业、教育服务业,满足老百姓多样化需求。但是,在我看来,既然是“摸着石头过河”,当然得选择风险最小的阶段尝试。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已成年,有自己的判断;高中教育存在升学压力,老百姓需要看到效果,会谨慎选择;学前教育本身就很多样化,没有统一的标准、教材,加上家长很关注、参与很多,风险相对较小。于是,这几个阶段可以尝试放开支持营利性学校进入。
困惑二:
禁止营利性是否意味着必须低收费?
朱之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谢焕忠(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目前社会上有人认为高价学校或者贵族学校等同于营利性学校,这种认识并不准确。收费高不一定就是营利性。收费比较高的学校,会高薪聘请很好的老师,学费收得高,但是支出也会很高。这些学校的开支和耗费都比较大。非营利性不等于不收费或者低收费。
王文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此次修法明确了民办学校价格政策坚持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彻底赋予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自主定价权利,并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包括价格政策)授权省级政府制定。这一民办学校价格政策变化,改变了原来的学历教育价格政府审批和非学历教育价格政府备案的价格制度。新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表明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都应坚持优质优价和供求关系的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营利性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完全由学校自主决定。各省级政府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时,也应当尊重各地、各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的不同成本、不同品质和不同的供求关系状态,不能简单化,当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或协议委托性质的除外。在原来民办学历教育价格审批制背景下,一些地区民办学校长期受到当地政府的价格管制,新法对此实现了突破。
困惑三:
二审被呼吁太短的“3年过渡期”,为何被完全取消?
教育部: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王烽:过渡期看似取消,其实给予了更灵活的调整期。这一修改给地方政府留出了创新的空间。按照修法规定,如果选择非营利性,只要按照新法修改相关章程即可继续办学,不用再次登记。这样,学校不用做大的更改,不影响办学秩序,有利于稳定发展。若选择营利性,学校可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准备变更登记所需要的“条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准备期”的长短,无需在3年之内完成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