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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下放职称评审权切莫“大撒把”
2016-09-07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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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教师职称评审改革,还必须解决职称评审中的行政主导问题,做到评聘公开透明,坚持教育标准,立足服务学校办学。同时,要建立基于职务而不是职称的新的教师使用、管理和评价体系。

  湖南省政府网站日前公布《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此外,为鼓励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各县市区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薄弱学校出现空岗、空编时,可申请使用跨校评聘职数。

  将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是给基层单位更大的自主权,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进步;而允许跨校评聘职称,是通过职称评聘,引导教师合理流动,尤其是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以此促进教师资源的科学配置。但落实上述改革,还必须解决职称评审中的行政主导问题,做到评聘公开透明,坚持教育标准,立足服务学校办学。同时,中小学职称评审改革还有进一步持续改革的空间,要建立基于职务而不是职称的新的教师使用、管理和评价体系。

  从新的教师职称体系看,一级教师就是中级职称,把中级职称评审权给县(市),是完全适当的。根据湖南的方案,目前只把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还有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这根本没有必要,完全可以把所有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都交给县(市)组织。未来,高级教师(副高级)的评审权也将进一步下放。这就和高校的职称评审一样,目前按照国家规定,副教授的评审权已经下放给高校,由高校自评。

  下放职称评审权,无疑是想解决职称评审的行政化问题。因此,把职称评审权下放给县(市)之后,还须思考县(市)的评审如何去行政化,这就牵涉到负责评审的机构和具体的评审标准了。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评聘首先是教育事务,这应该由同行专家评价教师的能力与贡献,而不能由行政领导、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把评审权下放到县(市)一级,尤其需要防止行政权力操控背后的利益交易,一些教师为评上职称,就会“跑要”,而相对于之前在省级部门组织评审,县(市)的“跑要”可能更频繁。

  除了建立同行专家委员会评价教师,公开评聘过程外,避免职称评聘中的权钱交易、跑要问题,还须对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的评聘建立新的标准。以笔者之见,对于中级、初级教师(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完全可以建立按照任职年限直接晋级的制度。在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根本就不评什么职称。教师是按任职年限确定年薪,年薪随任职年限提高而增长,并通过教师委员会管理、评价,促进教师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激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

  这样就可让教师安心从事教学,认真完成岗位职责,而不是想着怎样去达到职称评审的条件,包括针对教师的外语职称考试等饱受争议的要求,也可由此从一级评审中取消。此前,为扶持乡村教师发展,湖南已规定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事实上,职称外语要求是完全的行政标准,对提高教师的素养并没有多大积极作用,对所有教师都该取消。而按任职年限,对任期考核都合格的教师实行晋级,就让职称评审不受这些非教育因素的干扰。发表论文的要求也并不适用于评一级教师,按任职年限晋升教师职级,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也就淡出。至于各学校根据教师的职务提出通过任职考核要有论文要求,那是属于职务考核的范畴。

  这不是降低对教师的要求,反而能更好地促进教师职业发展,也给基层学校管理、考核教师更大的自主空间。从长远看,对教师的管理和评价都必须回到职务上。目前舆论普遍担心湖南的跨校评聘,会不会让有的人“曲线”评职称,本校评不上,再到其他学校评,评上后再回到本校。虽然湖南有评上之后必须在该校工作三年的要求,但考虑到职称评审与各种利益挂钩,也会有人不是为了去乡村学校工作,而是为了职称采取“过渡”策略,加之如果评聘不公开、透明,就可能出现各种乱象。只有实行职务管理,这个问题才可解决,即聘任到何种职务岗位,就享有这一职务岗位的待遇,而一旦离开则不享有,就不会出现职务和职称两张皮的问题。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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