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32号)文件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未基本解决教师问题”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9]117号)文中关于“我省民办教师转正工作继续按省教育厅、人事劳动厅、计划厅、财政税务厅《关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要求执行”的精神,现就1998年度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招对象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至今从未间断,并经省教育厅1994年或1996年考核、考试,筛选整顿,重新确认并领取了海南省教育厅颁发的《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的在编在岗的乡村学校民办教师。
二、选招条件(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教育事业,师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有一定的教学水平。
(三)评聘了教师职务,并参加教师资格过渡,取得教师资格。
(四)参加海南省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强化培训,并经严格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五)年龄为男50周岁以下,女为45周岁以下,教龄达10年以上者、年龄可放宽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
(六)学历文凭必须符合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
(1)在小学任教的民师须具备中师学历,或取得大专文凭,所学专业需为师范类相关专业。
(2)在初中任教的民办教师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
(七)已婚生育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有市(县)计划生育部门同意证明,未婚的须有教育(教科)局证明。
符合以上所列条件的民办教师,可择选招为公办教师。
三、选招办法和审批手续(一)、民办教师择优招公办教师要经过文化考试、业务考核、政审和体检。考虑到选招条件中已有“参加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强化培训,经严格考核、考试后发结业证书”的规定,本次选招工作不再进行文化考试。业务考核工作由学区(教办)或学校送审材料。
1、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审批表一式二份(式样见附表);2、民师任用证(原件);3、教师职务资格证书(原件);4、教师资格过渡审批表(或教师资格证书);5、学历文凭及学籍档案(原件);6、学校或学区业务考核评分表;7、体检表;8、身份证复印件(规格为16开纸);9、省师资培训研究中心颁发的结业证书(原件);10、计划生育证明(统一表格,式样见附表)。
(三)审批程序所在学校、学区(或教办)、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劳动局审批材料后上送材料,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由市县人事劳动局、教育(教科)局呈文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局级审批。审批后农业户口的民师凭《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审批表》在当地计划部门领取《“农转非”指标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
民办教师(含民师脱产班、民师转正班毕业生)转为公办教师后,须在乡镇中学或服务5年后方可调离教师队伍,否则予以取消“民转公”身份。
四、工资待遇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后,按琼府办[1994]71号文的教师职务统一工资标准对应确定工资。
各市县可根据地财能力,灵活掌握兑现工资时限,在没有兑现财政发放工资之前,暂按本人原工资渠道标准解决。
五、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市县应对民师转正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于1999年7月15日前交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核、审批。今年民师转正采取一次性审核、审批,逾期不再办理,也不受理临时补充材料。对因市县有关部门不认真审查而造成的遗留问题,由市县有关部门自行解决。
今年的选招公办教师工作要结合教师调整、分流同时进行,各市县可根据本市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分流教师的教学岗位及进一步整顿辞退低素质民师。各市县不能既不开展进一步整顿辞退低素质民师,又不开展选招公办教师工作。一落千丈定要遵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至2000年以后,尚有符合转正条件的民师而得不到转正的,有关市县要负责解决其遗留问题。
选招公办教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劳动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条件,加大透明度,加大群众监督力度。本文件精神要向全体民师传达,在上报省审批前,发现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坚决反对徇私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除取消转正资格、民师资格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1、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审批表2、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审批花名册3、民办教师计划生育情况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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