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专技司、职业能力司负责同志解读《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同志对《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编制过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等问题进行介绍。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意见》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8号),建立了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技工院校教师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两个专业,其中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各级别名称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各级别名称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技工院校2526所,技工院校教师19.7万人。其中,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13.7万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6.0万人。上述教师中,能够承担理论和实习一体化教学的教师有7.2万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在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技工教育发展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层级不够完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方式过于单一、与用人制度衔接不够等问题。
为更好地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人社部开始着手研究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支持各地陆续开展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2017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有关要求,多次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6月29日,人社部发文征求了各地人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经人社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近日已印发实施。
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改革的基本原则有四条:一是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二是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三是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四是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指出,要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将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设置到正高级,拓展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结合技工院校发展实际,取消了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员级职称,初级只设助理级。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作统一要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的国家标准要和地区标准相结合,人社部制定基本标准条件,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要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要改进评价方式,采取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技工院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科学评价。要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
四是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正高级教师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问:改革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难点问题是什么?
答:一是评价标准问题。评价标准是科学评价教师的重要依据。考虑到技工院校教师的两种类型及其不同层级对教师能力素质提出了不同要求,结合技工院校教师实际特点,研究制定了《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其中除了6条共性标准条件外,针对两种类型的不同层级技工院校教师,从教学教研、业绩成果、学历和技能等级等三方面逐一提出了基本要求。主要突出了以下四方面的要求:一是注重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强调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注重技能人才培养业绩。二是注重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与工作实绩,不过分强调学历、论文、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等。三是注重教师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企业实践经历,特别是要求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参与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的能力。四是注重对低级别教师的指导能力和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要求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要在指导低级别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的能力方面做出成绩,在职业培训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并对破格评审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二是评聘方式问题。考虑到技工院校的办学主体多元化,因此,对于公办和民办技工院校教师评聘方式有所区别。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社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民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三是评审权限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明确提出“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意见》提出: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人社部门和举办技工院校的大型企业。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推动技工院校自主开展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探索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人社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问:如何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二是要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三是要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