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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校食物中毒将追究校长行政责任
2005-11-21    记者 徐杨 实习生 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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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市卫生部门获悉,为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从明年 1月 1日起施行。届时,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校长和直接管理责任人因失职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都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根据该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如果学校没有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或没有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没有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没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等情况,一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按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向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不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不按规定的时间报告食物中毒等,一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不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不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不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等,一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20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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