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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考公务员舞弊3年内禁考
2006-01-25    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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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事厅近日出台的《福建省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应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规定,今后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应考人员若有严重违纪行为,3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

  办法规定,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未在规定的考室和座位上参加考试;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使用各类通讯工具,不听监考人员警告;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伪造证件;请他人替考;携带笔试禁带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至座位;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提前退场。

  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应考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如不改正的,视同严重违纪行为处理。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不听劝阻的,取消其考试资格,交公安部门处理。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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