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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弱智教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200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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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教育局(教委)、企事业办学单位、市属小学:

  自实施《义务教育法》后,我市弱智教育开始起步。特别是1992年全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后,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兰州市关于加速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弱智教育发展较快。目前全市有弱智辅读学校1所,近郊四区及永登县普通小学附设弱智辅读班10个,还有大部分弱智儿童在普通班随班就读。为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法》,规范弱智教育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特制定《兰州市弱智教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请各县区、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一、  指导思想

  贯彻《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务院《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法规为指针,从全市经济和教育的实际出发。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依法治教育,切实将残疾儿童教育纳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轨道,提高全民素质。

  二、  办学形式

  弱智教育的办学形式有:1全日制弱智学校;2普通小学附设弱智辅读班(以下简称班);3随普通班就读。

  三、  培养目标和任务

  各种弱智教育办学形式都要从弱智儿童身体和智力特点的实际出发,进行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训练,有效地补偿其智力和适应行为的缺陷,为他们适应社会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及“四有”新人打下基础。

  各种弱智教育办学形式要贯彻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和爱社会主义,懂得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礼貌,使学生具有读、写、算的初步能力;发展学生的身心机能,矫正动作缺陷,增强身体素质;培养学生爱美的情趣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并学会一此简单的劳动技能。

  四、  招生对象及办法

  招生对象及办法执行一九九二年市教育局颁发的《兰州市弱智学校(班)招生程序的暂行规定》。

  五、  学制和教学计划

  弱智学校(班)的学制实行九年制。执行国家教委统一编写的弱智教育1——9年级的各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随班就读弱智儿童原则上实施9年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县区可先实施六年(或五年)义务教育。

  六、  教材

  弱智学校(班)统一使用国家教委组织编写的全日制弱智学校教材;随班就读弱智学生使用普通小学教材,低、中、高年级可适当降低教学要求,教师可针对学生实际情况对教材进行调整或删减。

  七、  教学组织形式

  弱智学校(班)的班额一般控制在12人左右为宜。教学形式实行个别教学或分组教学。教学内容、教学进度都要充分照顾各个学生的不同情况,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争取较好的学习成绩。

  随班就读弱智儿童的教学以集体教学为主,同时加强个别辅导。要充分发挥随班就读的优势,通过弱智学生与健全学生的交往,采取结对子、请小先生等形式,提高弱智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智力水平。对随班就读的弱智儿童要按照统一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好个别教育计划,注意体现目的性、适应性、针对性,力求符合弱智学生的学力、学情。以便于弱智学生行为缺陷的矫正。

  八、  教师

  弱智学校(班)、随班就读班级的教师,应选择热爱残疾儿童、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特别是随班就读的教师要具备胜任个别化教学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应将承担弱智教育的教师送出去接受中、短期特教培训。

  九、  管理

  县(区)、乡(镇)教育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设置特教工作的兼职干部,明确职能,搞好弱智教育的管理、协调等工作。

  各县(区)、企事业办学单位、乡(镇)、学校要认真填写特殊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各小学还须建立残疾儿童教育档案(样本附后)。各县(区)、乡(镇)每年在统计“四率”时,要将特殊儿童及入学情况一并报市教育局(企事业办学单位报送所在县区教育局)。

  各县(区)应逐步建立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学生学习成绩考查制度;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估制度以及学籍管理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及督导部门可据此规定检查督导本地的弱智教育工作。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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