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1998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有了这条法律依据,教育部设立了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对国内的大学实施评估。从2003年启动的五年一轮的高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将各高校分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因为评估的结果关系到经费、生源,对于一些地方院校还关系到其继续办学的资格,所以,本科评估已经成为中国高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的600多所大学要在2008年完成第一轮评估,多数已经评过,少数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在迎接评估的过程中,高校无不进入紧急状态。有的晚放假,早开学,学生不休息,进行各种模拟训练,各大学的党政机构更是一切围绕评估转。为了迎接几天的评估,往往要准备一年以上,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更是不计其数。原来以为北大、清华这样的名校能够照常运转,现在看来,名校也不能免俗。北大取消三角地,整顿旁听生,都与迎接评估有关。
教育部方面认为,评估有六大成绩:第一,促进了高校办学指导思想的转变和教育观念的更新。第二,促进了教学投入力度的增强,教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第三,促进了教学管理更加规范,教学工作更有实效。第四,促进了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学校整体实力不断提高。第五,促进了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师生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第六,促进了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学生成为评估的最大受益者。
但社会对评估的看法完全相反。报纸上已经披露了不少批评意见。我认为,除了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劳民伤财等明显的弊端之外,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后果就是促使校方管理层和教师、学生合谋造假。因为评估的标准事无巨细,学校只好按图索骥,让教师、学生造出一批假教案、假讲义、假考卷、假论文。有的学校甚至关照学生在本科评估期间,见到生人要说自己是研究生,不能说自己是本科生。教师、学生即使不高兴这样做,但为了学校的利益,也不得不这样做。造假使自己人格受损,不造假使学校利益受损。在目前社会环境里,人们很难不选择前者而选择后者。我国的大学本科教育一般学制为四年,80%的大学生都要在上学过程中经历一次评估。高校评估这种负面道德导向,对我们民族诚信的伤害,是不可低估的。
可以比较的是,早在教育行政部门对大学实施评估之前,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检查评比对企业的伤害。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发出通知,停止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通知明确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严重干预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加了企业负担、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各企业有权拒绝和揭发违反上述规定的评比、检查活动”。
虽然我国的《企业法》立法时间在前,《高等教育法》立法时间在后,但在立法观念上,前者却比后者先进。曾有人指出,我国的立法工作,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法律起草时,向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倾斜的问题。我不知道《高等教育法》的立法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扮演了何种角色。但立法的结果,是行政部门的权力过大,伤害了高等院校必要的自主权。目前的状况是,国家能够在立法和行政的层面,有意识地堵住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新闻事业单位,以检查评比方式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漏洞,却未能有意识地预防政府部门以评估方式干预高等院校正常教学的漏洞。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中国高等院校有几千万师生,让他们拥有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环境,保持诚实健康的道德导向,不是一件小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改为“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取消后面有关评估的内容。也就是说,只有当高等院校突破了正常办学的底线,才需要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的权力。至于谁更优秀,应当交给社会去选择,交给同行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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