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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变迁新路怎么走[评论]
2004-04-05    西北师范大学教科院 孙百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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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WTO,我国教育置身于新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为了全面适应新的发展规则,亟需加快教育制度创新。   

  一、教育制度要走新路   

  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和教育规范系统的总和”。它包括教育制度环境和教育制度安排两方面。教育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指导教育生产过程的基本规则。教育制度安排是支配各个不同的教育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制度环境的变化将决定着制度安排的变化,而制度安排则是制度环境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虽然教育开放从总体上增加了一国教育的潜在利益,但开放条件下教育制度是否会发生变迁最终取决于教育制度创新成本与收益的比率。整体上判断,后进国家在教育开放过程中进行制度创新,如同经济生活中的其他方面一样,也存在着后发优势。一方面,国际教育交流包含着各种制度信息,这对诱发后进国家内部的教育制度创新往往具有重大的作用。发展中国家的特点之一是传统和习惯对公众行为的支配作用比较广泛,传统基础上所形成的旧有的行为规则阻碍着教育制度创新的进程,而来自外部的刺激则常常能对改变公众的思维起到强有力的作用。国际竞争最能激发民族的自尊心和创造力等方面的精神因素,不仅会从教育领域,而且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全方面启动教育制度创新。另一方面,教育开放也能使发展中国家对不同的教育制度作出有效的比较,明确地认识到制度创新的利益和成本,并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进行适当的模仿,减少摸索的时间和费用。   

  二、教育制度创新的两条路   

  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迁的路径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通过政府的行为或立法措施等来引入和实施制度变迁,后者是指由个人或者一群人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制度供给速度快、易于实现预期目标和节约权利博弈成本的优点。而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各利益主体之间谈判时间长,权利配置的博弈过程比较充分,经过全体一致同意或多数人同意而实施变迁过程。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各利益主体之间通常会有更好的合作,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较低。   

  教育制度变迁的方向,一般与经济和社会变迁的方向具有一致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政府作为教育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在教育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政府必然从教育的许多领域中淡出,或让位于市场,或让位于学校自主,转向间接的宏观的调控。这样,教育制度供给者趋向多元化的格局,政府在制度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大大削弱,而公众的作用增强,教育制度变迁就进入了诱致性变迁阶段。   

  三、教育制度变迁的现实道路   

  面对开放的国际环境,中国的教育制度必然发生变迁。结合当前的形势分析,变迁的具体路径是:在制度变迁的初期以强制性变迁为主,即中央与国家行政及立法机关通过下达行政命令或者借助法律手段,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教育制度变迁。随着教育制度改革的进程,在宏观上形成了规范的教育管理体系和法律体系,教育制度变迁要适时转入诱致性变迁为主的阶段,此后制度变迁的重点是规范微观教育主体的行为方式问题。   

  当前形式下,教育市场开放的时间不长,各项教育规章制度尚不完善,由国家有关机构设计并强制实施新的制度安排,或者对现存制度安排进行局部调整、修正或整体改造,有利于尽快消除制度的非均衡状态,保持或提高现有的教育发展水平,从近期看来,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创新活动。另外,制度变迁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教育基本上处于国有国营状态。改革开放以来,虽然非公立教育有所发展,但公立教育仍然是全国教育制度的绝对主体。国有教育制度的创新,自然必须由所有者主导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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