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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
2002-08-27    记者 董锐 见习记者 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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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教育部颁布了酝酿多年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关系到全国2亿多名在校学生的切身利益,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在家长中引起强烈的反响。

    在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将不承担监护责任,并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等10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对此,不少家长表示忧虑:既然孩子在学校里,家长又怎么履行监护责任呢?孩子在校园里被校外的坏人伤害了,家长找谁去?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孩子在24小时寄宿学校怎么办?

    家长:对《办法》表示担心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家长们表示担心。《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将不承担监护责任,一些家长表示不理解:孩子送进校门,总不能时时刻刻跟在屁股后面,怎么履行监护责任?小学阶段的孩子都才10来岁,很难想象,在校期间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是什么样子。不少把孩子送往24小时寄宿学校的家长更是担忧:如果学校没有监护权,我们的孩子岂不是无人监护了吗?如果确实如此,我们将不把孩子送到寄宿学校去读书。

    孩子正上初中的彭先生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办法》虽然将学生事故的责任范围和责任者一一列出,只是有些条款还是不够明确,如有一条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难道说如果学生在校园里遭遇外来人员的攻击,比如抢劫、殴打、甚至猥亵,学校也不负责任吗?那我们就要问,学校在管理上就不存在责任了吗?

    两个孩子在课余时间玩耍时你捅我一下我捅你一下,其中一个把另一个推倒造成伤害,以前家长都会找学校,而按照《办法》,这已不是学校的过错,该家长只能找对方家长。一些家长提出:孩子对事物的判断有一个认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和老师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在学校里,体格强壮的孩子欺负性格懦弱的孩子,这种现象非常常见。在立法上,应该强化学校的义务,敦促学校形成正确的校内舆论,而不能让学校放任不管,毕竟教师对孩子的影响力是巨大的。教师若主动来谴责这种以强凌弱的现象,有利于良好校风的形成,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八一”小学学生程伟的家长张女士不无担忧地告诉记者,因为有时候意外的发生往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果一一对照责任范围去界定,可能没人承担责任了。所以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才行。

    付先生也谈了他对《办法》里有些规定的看法。他说,他的孩子开学就要升入中学了,这个年龄正是青少年心理容易出现问题的时期,需要家长和老师的密切观察和细心开导。其实,家长每天面对自己孩子的时间远远没有学校老师多。况且,能当上一名教师,儿童心理、青少年健康心理等学科肯定是他们的必修课,在和孩子交流方面肯定要比我们这些家长强。可是《办法》中有这样一条: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不负法律责任,如果一个学生都有自杀倾向了,而身为他的老师居然一点没有发觉以至悲剧发生,那么这些老师又是如何为人师表、授业解惑的?

    学校:不用再提心吊胆了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周孝正教授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划定了学生事故伤害的责任范围及其责任人,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所负的责任一一明确,将有助于更妥善、更准确地解决处理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人身事故伤害,兼顾学校和学生两方面的合法权益。

    北京19中曾担任多年班主任的刘老师坦言对记者说,学生一旦出了事,家长和社会就拿学校是问,这对学校一方来说其实是很不公平的。当班主任的最担心学生磕磕碰碰出点什么事了,家长闹,领导找,真是担待不起。现在有了这个《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我们老师心里踏实多了,不用再提心吊胆了。

    一位年轻教师告诉记者,现在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不像我们小时候上学打球磕破了,自己抹点红药水就行。现在家长动不动就找学校,一位家长连孩子在教室里打扫卫生弄疼胳膊了都找学校,学校没办法,就让老师在全校大会上给学生道歉。一个学生在学校打群架受伤,班主任家访协商处理事宜,家长正“方城大战”,回头道:没空,这是学校的事,应该由学校解决。学校只能把孩子“圈养”起来,下课10分钟,午间休息都不能跑、不准玩。

    议论:《办法》可否听证

    采访中,有关人士一致认为,制定这样一个规定,严格界定学校和家长的责任、权利,很有必要。然而,有关人士指出,《办法》同时涉及到学校、家长、学生三方面的事,教育部实际上是学校及老师的婆婆,仅凭其一方就界定三方面的责任,似乎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一位教师也认为,这个《办法》由教育部制定,即便是制定得非常公正,也不能避嫌。该《办法》应该由教育部提出,由人大审议制定,再来个听证,多方争取意见,比如家长的意见,这样的过程才算公正,才有说服力,才能让人们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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