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省内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教体艺[2002]4号)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意见》(教体艺[2001]8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建立学校卫生保健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现将《辽宁省学校卫生保健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至1990年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发《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来,各地在贯彻“条例”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使学校卫生工作得到一定的发展,学校卫生工作条件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由于学校卫生工作在整个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改变,特别是一些地区(学校)对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重视不够,各地差异很大,致使近年来学生体质下降,常见病患病率上升,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得不到保障,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建立学校卫生保健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是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健康第一”和素质教育的具体体现。希望你们按“责任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和自查工作,省教育厅将与各市(大学)签定:“学校卫生保健安全工作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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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辽宁省学校卫生保健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安全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辽宁省学校卫生保健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其内容如下:
一、责任目标
1.完善机构建设。学校要有一名校长主管学校卫生保健安全工作,要成立学生卫生保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中小学校要设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按“条例”规定的600比1配备,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2.健全规章制度。学校要建立卫生保健工作规章制度。每年要有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评选先进(班级、个人)时要有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学校要保证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
班主任要参与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在校时间。
3.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大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等教学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
普通中小学在教学计划中,每学期要安排8课时的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的健康教育课不得少于16课时。
各校要充分利用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多样的校园健康教育活动,通过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宣传图片、VCD录像片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4.注意发挥学校卫生保健室的作用。中小学校要设卫生保健室。卫生保健室的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且座落朝南,并有上下水设备。
中小学卫生保健人员要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要对学校体育、环境、饮食开展各项卫生监督。要开展对高危人群、传染病、地方病和急救的管理工作。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学生兼职卫生员的培训。
保健室的各种图表要上墙。仪器设备最低标准要达到教育部《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三类标准。
5.要狠抓常见病的防治。中小学校要对国家规定的6种常见病开展防治工作,即:肠道寄生虫、沙眼、视力低下、龋齿、贫血、营养不良。同时还要对一些重点疾病,如:艾滋病、毒品引发的疾病、肝炎病、结核病、碘缺乏病、食物中毒、肥胖以及各种传染病进行宣传教育和预防。
6.校园环境设施要做到安全、卫生。学校教室采光照明总平均照度不低于150LX;黑板无裂缝、无反光、无眩目。课桌椅要符合学生身高、坐高标准。校园应做到无杂草、无乱丢废弃物、无痰迹、无污水、无乱写乱画;教室与宿舍应做到无污迹、无纸屑、窗明几净、桌椅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厕所设施要符合学校卫生标准,并做到无蚊蝇蛆滋生地。
7.校内饮食要保证安全卫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
学校要承担起本单位自身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学校要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学校要把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严格把好进货索证关、加工过程的无菌操作关和食品的贮存关。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要会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建立有效的卫生准入和监督机制;对涉及学校食品卫生的相关产品要加大监督、监测频次;依法严历打击向学校推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
二、奖罚办法
1.2002年末,经检查完成上述目标的市以及大学[按辽宁省中小学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评估细则(辽教委通字[1997]74号)和辽宁省《大学生健康教育》检查评估细则(辽教委通字[1996]144号)考核],省教育厅将通报表彰。未完成上述目标的市以及大学,不能评为年终考核优秀单位。
2.对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30人以下的学校,省教育厅将通报批评。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30人以上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学校,将逐级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