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有一些媒体刊发消息称,目前社会上各种机构举办的洋学位项目全部都是违规操作,其学位均不能得到承认。这类消息经轮番炒作,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反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洋文凭”承认与否不能一概而论,有关报道不完全准确。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对于主要由境外合作者提供师资、教材、教学保障、我国急需而总体办学力量不足的专业,或是符合国内教育事业特定需要的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国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境外正规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该专业,可以授予境外学位。截至2002年8月,经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71个。
这位负责人强调,目前社会上的一些机构和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有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这种办学行为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为维持国内正常的高等教育办学秩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严格确定并划分了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非学位项目与授予学位项目的界限,规定并反复重申: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凡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向学员颁授境外学位,必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国内办学活动中的“洋文凭”,不仅包括境外学位,也包括诸如培训证书、技能或资格证书等非学位性质的文凭。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办学项目的授予境外学位进行核准,其他性质和类别的文凭,则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度,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洋文凭”承认与否不能一概而论,有关消息对此的报道不完全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