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浙江余姚某电器企业去年招聘省内外20多名大学生,不到一年仅剩1名坚守岗位,公司不得不再到洽谈会上急寻人才;该省镇海某电子公司去年7月招进5名大学生,目前只剩下1名。大学毕业生频频毁约跳槽,已成为用人单位的心病。
报道说,面对新年伊始的跳槽高峰期,很多老总已对自己身边员工的去留问题提心吊胆。跳槽本属劳动用工市场化前提下的正常行为。大学毕业生通过跳槽找到更能体现自身价值的职业及岗位,当是无可指摘的。但就资料和现象表明,经由人才市场正规渠道进入企业尤其是与用人单位签了聘用协议的大学毕业生,往往协议规定期限未到就不辞而别,擅自走人。
我们说,应聘大学毕业生在协议内容与实际工作条件、环境、待遇等有些出入甚至差别较大时想另换雇主,本来并不过分。但是,协议是带有强制性质的法律文书,双方都有全面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中途跳槽乃至不辞而别,显然就是单方面毁约,是对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规则的恶意背叛。
对此,有专家和企业老板将其归结为“不诚信”,并疾呼高校要对当代大学生“补诚信课”。但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个诚信问题,而且是大学生责任意识淡漠甚至严重缺失的集中表现。
作为已经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的大学毕业生,无疑当属独立的社会人。那么,在一切社会活动中,就应担负起一个社会人的责任。
就跳槽这个具体问题而言,首先,你应该对自己签署的协议负责,也就是对协议本身的法律规范负责。因为,这不仅体现你践诺的信用度,更体现你对法规的尊重与遵守。
其次,应该对自己的社会形象负责,今天跳到这里,明天又跳到那里,结果哪里都令你不满意,以此便可看出你的自私和轻率,看出你的不专志和不敬业,你的社会形象自然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再次,应该对他人负责。企业聘用你,从某种角度讲是对你的信任和期望。而当你成为企业的一员,就应对该企业的正常运转担负自己的岗位责任。因此,可以这样说:毁约并不辞而别的行为,其实是对自己信誉、形象、前途的践踏,也就是对自身的极不负责。那么,一个连对自身都缺乏责任感的人,又怎么能具有诚信意识并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如今的大学毕业生,基本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娇生惯养及社会的过头呵护,使他们对社会甚至对自己的责任感都相对地缺乏。笔者以为,在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之前,应该首先教他们懂得“责任”二字。
总之,只要他们随时意识到责任在身,则如频频毁约跳槽之类的盲目举动,即会得到自我抑制。当然,在目前人才市场聘用机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要有效杜绝像恶意毁约这样的做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还需要政府尽快出台人才管理法规加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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