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高考科目设置的改革,使“3+X”科目设置改革不断完善,“X”的选择范围应是高中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音体美;
□探索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办法,克服以分数为惟一录取标准的片面性,建立以分数为主的综合评价办法;
□经教育部批准,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进行单独招生试点;
□开展招生社会化报名工作试点,逐步改变高中毕业由学校组织报名和通知录取的做法,有关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使高考与学生毕业的学校脱钩
2001年是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成绩斐然的一年。招生规模持续扩大,高考改革进展平稳,招生考试管理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高等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进一步转变,也促进了高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学校后勤社会化等多方面的改革;同时,为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创造了更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正确的导向。
肯定成绩,满怀信心迎接新挑战
2001年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进展顺利,成绩巨大,主要表现在:
(一)招生规模创历史新高,高教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今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人数是453.5万,比2000年增加了65万人,增长了16.7%。实际报到入学的人数达到260万人,比去年增加了39万,增长了17.6%,入学人数与报名总人数的比例为57.4%,比去年提高了0.4个百分点,其中录取入学的本科生为137万人。招生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突出结构调整,适应社会需求。
今年教育部新批准增加了1,500多个本科专业点,这些专业都属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据初步统计,今年录取人数最多的学科门类依次为:工学99.1万人,管理学46.1万人,文学类43万人,理学类23.7万人,医学类17.8万人。这些门类都属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学科门类。录取人数在前10位的一级学科(专业类)分别为:电气信息类、工商管理类、外国语言文学类、经济学类、机械类、艺术类、中国语言文学类、法学类、土建类、临床医学和医学技术类。学校更多地注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若干专业和学科门类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新兴学科、信息技术产业所需要的学科人数增长量较大。
实际上,从1999年以来,连续3年扩大高校招生规模,使我国高教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历史性的变化: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是108万人,今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达到了260万人,三年的时间使招生规模扩大到原来的2.4倍;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人数由1998年的341万人增长为今年的712万人,是1998年的2.1倍。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已经从1998年的9%提高到今年的13%。这三年是实现历史性跨越的3年,达到“十五”计划所提出的在“十五”末期实现毛入学率达到15%的目标是可以提前实现的。
第二,高校录取率地域差距缩小,高层次人才分布趋于合理。
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不仅改进了我国宏观教育结构中高等教育规模长期偏小的局面,有效地缓解了高等教育供求矛盾突出的压力,而且促进了高等教育资源的迅速增加和有效利用。这几年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利用社会力量积累的量有了迅速的增加,促进了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地域布局走向合理。
中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是我国社会的基本特点,高等教育的地域不平衡性也是客观存在的。1998年全国普通高校的平均录取率为36.3%,低于30%的省市有8个:他们是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其中录取率最低的是甘肃省,只有21.9%;录取率最高的是上海市,为60.3%。另外还有山西、山东两个省,高考录取率刚刚够30%,低于平均水平,最高和最低的差别是3∶1,可见那时的不平衡性还是相当突出的。随着这几年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上我们在招生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实行了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省市倾斜的政策,使得地域分布逐步走向合理。今年全国普通高校录取率是57%,最高的在70%至80%之间,最低的内蒙古也达到了50.4%,最高的省市区和最低的省市区距离平均值57.4%都已相当接近。
当然,造成这种不均衡的原因我们可以作进一步分析。对于一个省,招生总规模是由三部分构成的:第一部分是中央部门学校面向全国各省区市的招生。比如,教育部直属的71所学校以及总工会、团中央、中办等一批中央部门学校共118所,它们面向全国招生,这一部分招生总量占全部生源计划总量的14%;第二部分是由于省属高等学校向兄弟省市招生形成的跨省市招生计划,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体制改革中采取了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学校,仍然面向全国招生,包括这些学校中的国管专业,这一部分占招生总量的14%;剩下的72%是本省高等学校面向本省招生所形成的。分析以上三部分生源计划可以看到,形成各省区市招生数量不平衡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本省高等学校的数量和招生能力。这种情况与各省区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的高等教育规模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位居后十位的省份,现在它已跃入前五位。看待这种不平衡性的时候,我们要把它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联系起来,不能孤立地看教育。
(二)高考改革平稳进行,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1998年,教育部党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提出了新一轮高考改革的基本思想,在考试内容、考试科目、考试次数以及录取手段等四个方面着力深化改革。三年来的努力,已经使高考改革的成绩得到了社会的认同。
在考试内容方面,这几年始终比较注重考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各科命题都在进行改革,并且本着稳中求进、稳中求改、稳中求新的原则,命题质量逐年提高。在科目设置方面,今年已经有18个省市实行了“3+X”科目设置改革方案。其中上海、广东、河南实行的是“3+大综合+高等学校选择的一门科目”。其余15个省市实行了“3+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的方案。英语听力测试今年除了河北省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没有进行外,其他各省市都进行了测试。其中天津、浙江、广东、福建等省市听力成绩记入总分,这对于推动中学英语教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两次招生考试的试点工作从去年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安徽、内蒙古进行试点,也取得了经验。
网上录取工作已经全面实施。今年31个省区市都实现网上录取,1443所高校参加了网上录取,其中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学校有1004所,远程网上录取的学生达到了131万人,占录取学生总数的50%,其中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广西、重庆、云南、西藏、福建、陕西等13个省市区远程网上录取的学生数超过了50%,内蒙古、浙江、福建、河南、西藏等省市区全面实现了网上录取远程化管理模式。
广东省是最早实施“3+X”改革的省份。实施“3+X”科目设置改革三年来,高考指挥棒的正面导向作用已经得到体现。过去,高考倾向于知识考查,那些掌握书本知识比较好的学生容易得高分,而现在加强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技能的考查,心理健康、知识面广、全面发展的学生容易得高分。上海实行“3+综合能力测试+1”的方案,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种科目考试更多地体现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体现了对研究性学习的导向,从而使全面发展的学生能够胜出。河南省是第一年实施“3+大综合+1”的改革,也获得了学生的好评。
今年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还对保送生制度进行了改革。按照压缩规模、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要求,使原来比较抽象的好学生的标准成为具体的、老百姓可以把握的标准。这对于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对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起到了极大的监督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今年实际招收保送生人数为3408人,保送生名单已在各种媒体上公布,这个改革是有成效的。
今年高考报名还取消了年龄限制和婚否限制。尽管实际报考人数并不多,大于25岁报名的共有16,265人,最大的73岁;实际录取25岁以上的学生1924人,其中50岁以上的2人。尽管人数不多,但是在制度建设上具有历史意义。它保证了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为建设终身学习体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促进了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
(三)考风考纪建设有所加强,招生秩序比较有序。
教育部为了抓好考风考纪建设,今年召开了关于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吕福源副部长专门发表了讲话。会后各省区市积极行动,采取措施,狠抓了考风考纪。湖南省吸取了去年的教训,自觉加强领导,加强招考人员的队伍建设,出台了交叉监考以及规范考点建设的措施,使今年的考试秩序井然有序。广东省对去年电白案不是采取息事宁人、姑息迁就的态度,而是严格执法,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建立了更加严密的考试制度,使得考试秩序大大改善。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到,今年招生工作成绩突出,但又应该看到,在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高校招生考试面临着复杂的形势和巨大的挑战:
1.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基础教育推进素质教育的四个关键,即教材课程改革,进一步加强德育,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加强师资建设。在改革高考制度方面,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然与这种要求不相适应,要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2.人民群众对上大学的需求持续高涨,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十分强烈。中国是个人口大国,人口增长带来的是就业压力。就业压力必定转移为高校的升学压力。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一方面高考竞争相当激烈,另一方面好学校、名校的竞争也将会更加激烈。这就给录取工作带来很多困难,高职、高专学生不愿意上,因此报到率低、复读率高,从而导致中学的重复教育,造成一些资源浪费。我们应如何妥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总结。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激发了人民群众的自主性、独立性、知情要求和维权意识。但是招生工作的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仍然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这种矛盾中间,就会出现考生与学校、招生管理部门之间的各种摩擦和纠纷,使各高等学校、省市招生部门乃至教育部都可能成为被告,这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4.高校为了办出自己的特色和水平,要求依法自主办学,下放办学自主权。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学校自主招生权下放不够,学校在使用权利时自律不够,对权力的使用监督不够。要解决这个问题,第一,要有法律保证;第二,要有自律意识;第三要有社会监督。这三点结合起来,才能比较好地实施依法自主招生。
坚持不懈,使高考改革步入新境界
高考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实现了1998年教育部制定的目标,但还要看到考试评价制度及高考制度仍然存在许多弊端。
教育部对此进行了研究,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该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以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
1.进一步提高对学生素质、能力考查的要求,深化高考内容改革,以引导中学教学内容的改革。本着稳中求进、稳中求改、稳中求新、逐步深化的原则,改进考试命题工作,提高试题质量。
2.按照既要有统一的考试,也要有选择性考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高考科目设置的改革,使“3+X”科目设置改革不断完善。在科目设置方案中,有几点需要进一步强调:(1)“X”的选择范围为高中所开的全部课程,包括音、体、美;(2)“X”的选择权要交给高等学校;(3)综合能力测试还要继续进一步试点,以提高命题质量。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招生管理办法,实现网上录取远程化并进行网上阅卷工作的试点。
4.继续进行多次考试的改革试点,使学生有多次考试和录取的机会。
5.继续完善保送生制度。要建立以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制度为主,其他各项单独考试、保送、定向就业招生等多种形式为辅的比较完整的考试选拔体系。保送要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目前保送生中有重理轻文的现象,要注意增加文科类的保送生。
6.探索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办法。要注意克服以分数为惟一录取标准的片面性,建立以分数为主的综合评价办法。
7.经教育部批准,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进行单独招生试点。
8.开展招生社会化报名工作试点,逐步改变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组织报名和通知录取的做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工作,使高考与学生毕业的学校脱钩。
9.调整全国高考时间,从2003年开始改为6月7、8、9日三天考试。关于高考时间的改革,不只是单纯的时间变化,也将促进中学教学的改革和社区教育等方面的发展。
10.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杜绝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各种腐败行为,使教育的公正性、公平性得到更好的体现。
依法治招,把招生管理工作推上新台阶
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使招生考试制度有一套严密的规范,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深入学习《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招。以上两部法律,对高校招生考试是有明确规定的,其基本精神是: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中一个重要种类;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校有制定招生方案权以及招生计划的调整权和自主招生权;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管理。
我们还要认识招生考试的法理基础,即要正确认识高校招生权力的性质及其结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招生实际上承担了选拔预备干部的责任,也可以说选拔预备公务员,是行政性的考试。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不承认高校的独立利益,高校没有自主招生权。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日益扩大,招生考试权的性质不再是选拔预备干部,选拔干部的责任交给了公务员考试。所以它不是行政性的干部选拔,而主要是保障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现在的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中最主要的种类,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权已经不是国家专属权利,而是一个社会权利体系,其基本构成应当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相应的就是在招生报名方面的应选权和选择权),学校的自主办学权(体现在学校招生考试自主招生权)以及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权(体现在国家对招生考试的管理权)。这就要求我们招生考试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经历一次大的变革。
比如,由教育部审定下达招生来源计划,要求各地、高校遵照执行,这种形式是否符合现在这种性质的要求?事实上招生来源计划,已经变成了对学校报上来的一种方案的汇总,但是我们一直都说是国家审定的招生计划,这就需要我们进行重新重视和改革。又比如,对第二志愿高分考生录取问题,是不是也应当用依法治教的原则来解决?是否录取的问题应当是学校和考生之间的民事关系。学校自主录取,但要承担录取与不录取以及需要处理问题的责任。考生填报志愿有自己的选择权,但也必须承担选择后的责任。在政府和学校的关系上,仍然按照管理者与办学者的关系来处理。政府可以调节录取的批次、录取的投档比例以及录取过程中的时间差,既为学校提供服务和便利,又为考生提供保障和服务。高等学校必须有明确的招生简章,明确地说明招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学校不应当提出拒录第二志愿学生的要求,但是可以提出合理的分数级差要求,以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
总之,我们需要站在新的高度,重新审视过去的招生管理方法需要改进的地方,严格按照已有的《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出合理的规章制度,从而使招生考试工作真正依法管理。
《中国教育报》2001年12月5日第5版